万润科技: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外部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54 证券简称:万润科技 公告编号:2023-060号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外部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外部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情况概述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润科技”)分别于2023年4月26日、2023年5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外部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融资租赁公司、合作方等外部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4亿元(不含已生效未到期的额度),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承兑汇票及贴现、融资性保函、票据池、信用证、融资租赁、外汇衍生产品等;同意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及子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不含已生效未到期额度),其中: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9亿元、公司及子公司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下(含)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7亿元、公司及子公司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2亿元;在预计担保总额度范围内,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及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可以调剂使用,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对同一融资业务提供的担保额度不重复计算。当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时,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提供反担保。在年度总授信及担保总额内,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具体授信及担保事宜、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对公司向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和子公司向公司及子公司向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进行调剂,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合法授权的代理人办理授信和担保事宜、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2023年5月19日在《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外部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27号)、《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号)。
二、授权及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恒润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润光电”)与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中国信托银行广州分行”)签署了《补充授信条件通知书》,恒润光电向中国信托银行广州分行申请人民币4,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一年;公司与中国信托银行广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由公司为恒润光电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向中国信托银行广州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任一时点公司向中国信托银行广州分行提供担保的融资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具体担保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上述融资和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并已经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广东恒润光电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0年5月17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300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西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胡亮
股权结构:公司持有100%股权,系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
主营业务:主要从事LED元器件封装和照明应用业务。
恒润光电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项目 | 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 | 2023年3月31日(未审计) |
资产总额(元) | 789,543,955.59 | 832,690,046.34 |
负债总额(元) | 443,964,175.30 | 484,073,322.96 |
净资产(元) | 345,579,780.29 | 348,616,723.38 |
项目 | 2022年度(经审计) | 2023年1-3月(未审计) |
营业收入(元) | 466,884,856.41 | 83,601,808.05 |
利润总额(元) | 17,415,307.07 | 3,604,933.06 |
净利润(元) | 17,859,856.97 | 3,036,943.09 |
上述被担保人无外部评级,且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债权人:中国信托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债务人:广东恒润光电有限公司保证人: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债权实现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及损害赔偿。
保证期间: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合同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划分为数部份(如分期提款),且各部份的债务履行期不相同,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因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债权的,保证人应当相应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对债务人缴纳、增缴保证金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为授信银行要求债务人缴纳之日起二年;若债权人分次要求的,则为每次要求缴纳、增缴之日起二年。
3、部份或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人均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处于有效期内的担保总额为18.27亿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76,961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1.68%;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0元。
上述担保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之情形。
六、备查文件
1.《补充授信条件通知书》;
2.《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万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