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达电声: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收购资产签署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和必要的
沟通,现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与控股股东无锡韦感半导体有限公司签署《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双方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我们同意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杨步湘、张辉玉、杨毅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