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达电声:关于控股股东等相关责任方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4-04  共达电声(002655)公司公告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等相关责任方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2024年4月4日,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无锡韦感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韦感”)、原实际控制人万蔡辛及其一致行动人廖勇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无锡韦感半导体有限公司及万蔡辛、廖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前述事宜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无锡韦感分别于2021年9月14日、2022年11月24日公告《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其中披露无锡韦感股东无锡锐昊半导体器件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锐昊”)合伙份额由万蔡辛持有35%、廖勇持有65%。经山东证监局核查发现无锡锐昊合伙份额存在代持,其中17.63%合伙份额由万蔡辛直接持有,其余82.37%合伙份额由万蔡辛、廖勇代无锡韦感16名员工持有,公告情况与事实不符。

万蔡辛为无锡韦感原实际控制人,万蔡辛与廖勇为一致行动人。无锡韦感及万蔡辛、廖勇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山东证监局决定对无锡韦感及万蔡辛、廖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无锡韦感应高度重视,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山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目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相关责任方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该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责任方将引以为戒、吸取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强化合规和自律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上述的监督管理措施仅针对相关股东方执行,不涉及上市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亦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后续,上市公司将继续督促相关股东方等信息披露义务方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