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达电声: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一、公司提供担保情况概述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了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2024年度公司预计将为控股子公司共达(浙江)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共达”)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均以最终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具体详见公司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的《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2024年6月20日,浙江共达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简称“建行义乌分行”)签订了《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为建立电声元器件及电声组件生产基地向建行义乌分行申请金额为人民币45,000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为96个月即自2024年6月20日起至2032年6月19日;同日,公司与建行义乌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前述《固定资产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被担保方控股子公司共达(浙江)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情况
1、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傅爱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0MACU8AW35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代码:002655 证券简称:共达电声 公告编号:2024-056成立日期:2023年08月14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地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金华市义乌市稠江街道杨村路300号一楼107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售;电子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
3、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如上图所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共达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4、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科目 | 2024年3月31日 | 2023年12月31日 | |
总资产 | 2400.51 | 996.58 | |
总负债 | 85.53 | 89.16 | |
股东权益 | 2314.99 | 907.43 | |
科目 | 2024年1-3月 | 2023年8-12月 | |
营业收入 | - | - |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世纪鑫辰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共达(浙江)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共达(浙江)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90%
90% | 10% |
利润总额 | -92.44 | -92.57 | |
净利润 | -92.44 | -92.57 |
注:各分项加总与合计数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5、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共达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甲方):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人民币肆亿伍仟万元整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融资效率,满足公司各业务板块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方面均能有效控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无逾期担保事项,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范围之内。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低,故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该事项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已发生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人民币48,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8.5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损失的情况。
特此公告。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