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摩登: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机构合作投资签订合伙协议的公告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机构合作投资签订合伙协议的公告证券代码:002656 证券简称:ST摩登 公告编号: 2023-090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机构合作投资签订合伙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合伙企业名称:台州汇融嘉能友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投资金额:人民币3,500万元,占3.85%份额;
3、风险提示:本次合作的合伙协议已签订,合伙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已经完成,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私募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能否顺利登记备案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投资概述
1、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登集团”、“公司”)为充分利用中国经济发展带来的投资机遇,布局新兴产业赛道,提高公司自有资金投资收益率,拟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投研力量及资源优势,由子公司广州摩登大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登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3,500万元人民币与北京唐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温岭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温岭市城市新区控股有限公司、南京嘉能友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台州汇融嘉能友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合伙企业”),基金规模为人民币91,000万元。截至目前,合伙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已经完成。
2、本次投资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合作的专业机构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1、普通合伙人:
企业名称:南京嘉能友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MACHJ81L8G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顾煦锋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23年4月27日注册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浦滨路211号基因大厦A栋7层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个人商务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控股股东:浙大友创(杭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孝锔
2、基金管理人:
企业名称:浙大友创(杭州)私募资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6603222M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孝锔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1年1月21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良睦路1399号21幢101-1-201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杭州子养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王孝锔
浙大友创(杭州)私募资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机构合作投资签订合伙协议的公告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备案编码:P1025884)。
3、有限合伙人:
北京唐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温岭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温岭市城市新区控股有限公司、广州摩登大道投资有限公司。
三、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北京唐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温岭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温岭市城市新区控股有限公司、南京嘉能友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浙大友创(杭州)私募资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四、设立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台州汇融嘉能友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CUJ0QN3H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注册地址: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牧潘东路3号303室
5、执行事务合伙人:南京嘉能友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6、基金规模:人民币91,000万元
7、合伙目的:合伙企业的目的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投资、准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等投资行为或从事与投资相关的活动,实现合伙企业的资本增值,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9、合伙人及认缴出资情况:
合伙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方式 |
南京嘉能友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91320191MACHJ81L8G | 普通合伙人 | 219 | 货币 |
北京唐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911102293397537303 | 有限合伙人 | 56,801 | 货币 |
合伙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合伙人类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出资方式 |
温岭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91331081MA28GFFE6D | 有限合伙人 | 10,964 | 货币 |
温岭市城市新区控股有限公司 | 91331081790978782A | 有限合伙人 | 19,516 | 货币 |
广州摩登大道投资有限公司 | 91440101MA9XNUM94J | 有限合伙人 | 3,500 | 货币 |
合计 | 91,000 |
五、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企业的投资事项
1、投资策略
合伙企业定位于双碳领域投资,包括投资于下列项目或以下列领域为主要投资领域的股权投资基金:
(1)工农业双碳领域及与其相关的项目;
(2)汽车电子化、轻量化、智能化及可降新材料等领域的优质项目。
合伙企业的投资策略的实现将由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导并负责。
2、投资管理
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和操作质量,管理人组建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五(5)名成员组成,全部成员由普通合伙人和管理人共同委派,其他每名有限合伙人拥有一个观察员席位但不参与投资决策。
合伙企业无需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支付任何薪酬,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运营费用由管理人承担。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机会进行专业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任期将与合伙企业的存续期一致。管理人另指派一名人员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召集人,会议召集人无表决权,负责召集和主持所有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合伙企业项目投资和收益分配的具体决策,投资及收益分配的决策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所有成员同意,投资收益分配决策每年进行两次,分别于收益分配日前进行。
普通合伙人和管理人应对于合伙企业完成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持续监
控,防范投资风险,并在适宜的时机实现投资退出。
3、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采用书面形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一人一票;表决意见为同意、否决。对于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批准的事项,须经全体委员表决,所有委员表决五分之四以上(包含五分之四)同意时,该投资及收益分配相关议案视为通过,但就审核批准合伙企业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及方案(投资项目立项)事项,须经全体委员一致表决通过。有限合伙人委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如有)行使上述职权的行为,不应被视为有限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事务。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决议后,交由普通合伙人负责办理具体事务。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书面形式作出决议的,任何合伙人均不得代表合伙企业进行任何投资行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通知普通合伙人的方式辞职;任何成员在推荐该成员的有限合伙人成为违约合伙人时自动去职。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情况下,普通合伙人有权安排其他有限合伙人推荐的代表接替去职委员。
4、投资限制
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以下业务:
(1)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金融机构信贷资产、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从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二)合伙企业的费用
A、管理费作为向合伙企业提供管理服务的对价,合伙企业将按合伙协议约定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具体如下:
1、在投资期内,总年度管理费金额按照8.3亿人民币的1%计算,各合伙人按照其相对认缴比例分摊;在退出期至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届满日(为避免疑义,不包含延长期),各合伙人分摊的年度管理费金额按照已经投资但尚未退出的各项目投资(包括项目投资部分退出情形下尚未退出部分)金额的0.75%计算;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
2、受限于合伙协议其他约定,合伙企业每年应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为所有合伙人每年应承担的管理费之和,并按照本条第5款约定向管理人支付。如不满一年,按实际天数折算。
3、受限于合伙协议其他约定,管理费所覆盖的投资期间指:所在年度的第一日起算至所在年度的最末一日,1年为360天。其中,首期投资期间为首次交割日(含当日)起至所在年度的最末一日(含当日)的实际天数;最后一期投资期间为所在年度的第一日(含当日)至合伙企业存续期限结束日(含当日)的实际天数。
4、受限于合伙协议其他约定,普通合伙人有权决定从各合伙人实缴出资中预留并提取各合伙人应缴付的管理费,剩余用于项目投资。如合伙企业账户仍不足以支付应缴付的管理费的,普通合伙人有权从已经退出但尚未分配的各项目投资和/或清算剩余财产中预提/扣除该等管理费。
5、尽管合伙协议有其他约定,就管理费的收取做出如下约定:
(1)首期投资期间管理费于首个投资项目投资完成之日向管理人支付;
(2)第二期投资期间管理费于首期投资期间结束之日向管理人预先支付;
(3)除首期投资期间管理费和第二期投资期间对应管理费外,就其他投资期间,于当期投资期间结束之时向管理人支付;
(4)如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费超出各合伙人实际应承担的金额的,则管理人应将多收取的部分退还给合伙企业。
B、执行事务合伙人服务费
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提供相关服务及执行合伙事务的对价,合伙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机构合作投资签订合伙协议的公告企业应按照下列约定向普通合伙人和/或普通合伙人的指定方支付执行事务合伙人服务费(“执行事务合伙人服务费”),具体如下:
1、在投资期内,总年度执行事务合伙人服务费金额按照8.3亿人民币的1%计算,各合伙人按照其相对认缴比例分摊;在退出期至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届满日(为避免疑义,不包含延长期),各合伙人分摊的年度执行事务合伙人服务费金额按照已经投资但尚未退出的各项目投资(包括项目投资部分退出情形下尚未退出部分)金额的0.75%计算;延长期不收取执行事务合伙人服务费。
2、受限于合伙协议其他约定,合伙企业每年应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服务费为所有合伙人每年应承担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服务费之和,并根据本条第5款约定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支付。如不满一年,按实际天数折算。
3、受限于合伙协议其他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服务费所涵盖的投资期间指:
所在年度的第一日起算至所在年度的最末一日,1年为360天。其中,首期投资期间为首次交割日(含当日)起至所在年度的最末一日(含当日)的实际天数;最后一期投资期间为所在年度的第一日(含当日)至合伙企业存续期限结束日(含当日)的实际天数。
4、受限于合伙协议其他约定,普通合伙人有权决定从各合伙人实缴出资中预留并提取各合伙人应缴付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服务费,剩余用于项目投资。如合伙企业账户仍不足以支付应缴付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服务费的,普通合伙人有权从已经退出但尚未分配的各项目投资和/或清算剩余财产中预提/扣除该等执行事务合伙人服务费。
5、尽管合伙协议有其他约定,就执行事务合伙人服务费的收取做出如下约定:
(1)首期投资期间执行事务合伙人服务费于首个投资项目投资完成之日向普通合伙人支付;
(2)第二期投资期间执行事务合伙人服务费于首期投资期间结束之日向普通合伙人预先支付;
(3)除首期投资期间执行事务合伙人服务费和第二期投资期间对应执行事务合伙人服务费外,就其他投资期间,于当期投资期间结束之时向普通合伙人支付;
(4)如普通合伙人提取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服务费超出各合伙人实际应承担的金额的,则普通合伙人应将多收取的部分退还给合伙企业。
(三)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向各投资人进行分配之前,应当首先缴清当期应缴纳的税款及当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合伙企业因本期所投资项目产生的收入、临时投资收益产生的可分配现金,在承担完本期应缴的各项税费、合伙费用、管理费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服务费后,合伙企业按照下列次序进行分配:
(1)弥补合伙企业之前的亏损;
(2)普通合伙人根据其合理判断预留的合伙企业内部或合伙人与第三方的债务,或合伙企业应付的其他有关费用及相关债务及为其他义务对应的金额,以及普通合伙人根据其合理判断预留的可完全归因于合伙人行为的税收、罚款、利息、罚息和其他与此关联的费用;
(3)在扣除上述所列金额后是合伙企业的投资利润。就参与该项目的所有合伙人按照以下先后顺序进行分配(具体以基金合伙协议约定为准):(1)对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所有有限合伙人其收回其全部实缴出资;(2)对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收回其全部实缴出资;(3)如有剩余,对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其就实缴出资实现8%/年(单利)的优先回报(对某一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来说,从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每次实缴出资到账之日起算到该分配时点为止);(4)如有剩余,80%分配给有限合伙人,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和/或其他指定主体。
合伙企业应于取得项目投资收入之后【一百二十(120)】日内或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自主决定的其他合理时点根据合伙协议的分配顺序尽快进行分配。对有限合伙人的收益分配及合伙份额退出都只能采取现金形式分配。合伙企业的亏损由所有合伙人根据其认缴出资比例分担。
(四)入伙、退伙及合伙权益转让
1、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入伙应履行如下程序:
合伙企业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封闭运作,合伙企业在首次交割日后不得新增合伙人或者增加既存合伙人认缴份额。但是,合伙企业封闭运作期间的分
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对违约合伙人除名或替换、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及减少尚未实缴的认缴出资不受上述封闭运作的限制。
如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允许新合伙人入伙的,应当履行如下程序:
(1)新的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同意受合伙协议约束并履行合伙协议规定的应由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2)原普通合伙人向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3)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合伙人的转让限制
经普通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有限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的,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多名合伙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与该转让有关的一切费用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分摊,合伙企业不承担该费用。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普通合伙人可向其关联方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部分或全部财产份额。
受限于合伙协议,各合伙人可以独立决定将其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给各方之外的第三人,但是第三人需满足如下全部条件:
(1)具备担任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资格;
(2)承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如涉及)来源合法;
(3)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4)自其成为合伙人之日起即自动接受合伙协议及后续各项补充协议(如有)之约束;
(5)不存在其他对合伙企业和/或合伙企业合伙人利益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
(6)经管理人审查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且风险承受能力与基金风险相匹配的。
3、合伙权益的质押
任何合伙人均不得将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或在合伙企业的权益份额进行质押或设定其他担保义务。
4、有限合伙人退伙和减资
未经普通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退伙、减少认缴出资额或实缴出资额或提前收回出资额。
如有限合伙人为满足法律、法规及有权机关的监管规定的变化而不得不提出退伙,则该有限合伙人应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通过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的方式退出合伙企业。
在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内,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伙人会议确认普通合伙人可以认定该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视具体情况,及于该有限合伙人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
(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且其权利承受人不愿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2)持有的全部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3)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死亡或法律上被宣告死亡,且其继承人不愿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或
(4)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有限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合伙企业不应因此解散。
在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规定退伙时,对于该有限合伙人拟退出的合伙权益,(1)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其他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或第三方可按照其拟退出的合伙权益所对应的资本账户余额或拟受让人和该等有限合伙人协商一致的其他金额受让该等合伙权益;(2)合伙人会议亦可通过使合伙企业向该退伙的有限合伙人进行现金或非现金分配以清算该有限合伙人的合伙权益,分配金额应等于该有限合伙人届时的资本账户余额;(3)合伙人会议亦可决定相应减少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但以拟退伙的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余额为限。
全体合伙人特此确认根据合伙协议约定退伙的情形下,在适用法律和规范允许的前提下,经合伙人会议授权后普通合伙人可代表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人与拟退伙或转让的有限合伙人(以及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如适用)签署有关退伙、入伙、转让相关的全部协议、文件以及相关的全部工商变更登记文件。全体合伙
人一致同意,因任一有限合伙人的上述原因所导致的合伙权益转让、退伙、重组或采取任何其他消除或减轻重大不利影响的行动所产生的费用和直接损失应由该有限合伙人承担,普通合伙人有权向该有限合伙人分配或退还的金额中将该等费用和损失扣除或要求该有限合伙人另行支付。
5、普通合伙人退伙
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适用法律和规范或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或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在合伙企业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将始终履行合伙协议项下的职责,在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会要求退伙,且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普通合伙人发生下列任何情形之一时,当然退伙:
(1)出现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清算、解散、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之一;
(2)持有的全部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或
(3)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若所有其他合伙人在同意普通合伙人退伙之时未能同时就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作出决议致使有限合伙企业已无其他普通合伙人,则合伙企业应进入解散清算程序。
(五)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1、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担任。
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为:(1)其应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并承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其应为按照适用法律合法设立、有效存续并满足适用法律相关规范要求的法人或非法人企业;及(3)其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向合伙企业缴付出资额。全体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即视为在此一致同意委任普通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除适用法律和规范另有规定以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权限、职责、责任、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均应适用合伙协议项下适用于普通合伙人的相关条款。
合伙企业仅可在普通合伙人退伙、被除名及依合伙协议约定转让其全部合伙权益时更换并接纳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委派一名自然人代表作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可更换其委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合伙企业应将执行事务合伙委派代表的委派和变更情况及时通知有限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力:
全体合伙人一致认可,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在遵守合伙协议的前提下,普通合伙人享有对合伙企业事务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
(1)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作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代表合伙企业取得、持有、管理、维持和处置合伙企业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性资产、非投资性资产等;
(2)为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提供建议及支持,并与管理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3)对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或清算时的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代表合伙企业行使作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或相关权益人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并行使表决权;
(5)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或适合的一切行动;
(6)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向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7)为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或合伙企业费用决定合理的预留;
(8)聘请管理人为合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行政管理、日常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服务,订立与合伙企业投资管理、行政管理、日常运营管理有关的协议;
(9)监管为合伙企业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人等机构的提供服务情况,并提出整改要求,以满足合伙企业的运营要求;
(10)为合伙企业的利益提起诉讼、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谈判、和解、采取其他法律行动或履行其他法律程序;
(11)根据适用法律和规范的规定及税务监管的要求,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或主管机关之要求,在进行收益分配时办理减少合伙人认缴出资额所需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全体合伙人签署减资决议、
变更决议、更新的合伙人名册以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所需签署的其他文件;
(13)作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履行协议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而无需任何合伙人或其他人士的任何进一步行动、批准或表决;
(14)采取为实现合伙企业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符合适用法律和规范或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行动;
(15)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批准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退伙或相应降低其认缴出资;
(16)合伙协议授予的其他权利。
为免歧义,合伙企业工商与税务经营地的迁移事项需取得温岭市城市新区控股有限公司的同意。
2、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有如下权利:
(1)根据相关适用法律和规范及合伙协议的规定,就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
(2)获取合伙协议所述的定期报告;
(3)按照合伙协议参与合伙企业收益分配的权利;
(4)按照合伙协议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权益的权利;
(5)按照合伙协议决定普通合伙人除名和更换的权利;
(6)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属于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权利。
六、投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一)投资目的
本次投资拟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投研能力与资源优势,拓展上市公司对新兴行业的认知,把握国内高速发展经济背景下的优质投资机会,布局具有发展潜力的行业赛道,提高公司闲置资金的收益率。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存在的风险
1、本次设立基金的各合作方已签署合伙协议,根据有关规定,私募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基金能否顺利备案尚存在不确定性。
2、受市场风险、宏观经济、政策法规、行业周期等多种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基金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3、公司将严格筛选投资标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加强基金投后管理工作,降低投资风险。
七、其他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未在投资基金中任职。
2、本次合作设立投资基金不涉及经营具体业务,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八、备查文件
1、《台州汇融嘉能友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