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摩登:深证上[2023]874号-关于对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3〕874号
关于对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光谱中路23号;
林毅超,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翁文芳,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魏 勇,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张海为,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陈凯敏,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裘 爽,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仉 鹏,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张家珍,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陈越越,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林志婷,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经查明,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摩登”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未在《证券法》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规定的期限内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
1.4条、第2.1.1条、第5.2.1条、第5.2.2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林毅超,董事、副总经理魏勇,董事张海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4.3.1条、第4.3.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翁文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
1.4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独立董事陈凯敏、裘爽、仉鹏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
条、第4.3.1条、第4.3.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公司监事张家珍、陈越越、林志婷,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4.3.1条、第4.3.9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四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林毅超,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魏勇,公司董事张海为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翁文芳,独立董事陈凯敏、裘爽、仉鹏,监事张家珍、陈越越、林志婷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毅超、魏勇、张海为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
女士,电话:0755-88668240)。
对于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