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摩登: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56 证券简称:ST摩登 公告编号:2024-014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62023009号)。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2023年12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6202303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9)。
一、基本情况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于近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4]3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毅超、魏勇、翁文芳、陈凯敏:
经查明,摩登大道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摩登大道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1年上半年,摩登大道所属澳门巴黎人3500 MODERNAVENUE(以下简称3500店)商铺采购了84,299,544.93澳门元的服饰、箱包等货物,并计入存货科目。摩登大道在编制2021年年报时对上述存货执行减值测试,但在测试中对预计销售折扣率与预计销售费用率等关键参数选取错误,高估该批存货可变现净值,
少提资产减值损失并多计净利润24,764,225.16澳门元,折合人民币19,964,918.32元,占2021年度披露净利润(-20,717.397.57元)绝对值的
96.37%。2023年6月30日摩登大道披露差错更正公告。
(二)摩登大道未及时披露股权投资重大损失
2021年6月,摩登大道孙公司佛山泰源壹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泰源壹号)向南京嘉远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远新能源)增资2.4亿元,增资后持有嘉远新能源16.7%股权。摩登大道将相关股权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后,嘉远新能源与摩登大道、泰源壹号就提供生产经营、财务资料等发生纠纷。2022年5月、7月,摩登大道陆续从嘉远新能源处获取了包括销售台账、重要账务明细在内的相关材料,显示嘉远新能源相关产品实际销售量与投资时预测销售量差异巨大,实际经营情况远未达预测。基于上述情况,摩登大道应对相应股权价值进行调整,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损失情况。但摩登大道迟至2023年6月30日才披露相关差错更正公告。经评估,摩登大道持有的嘉远新能源股权公允价值在2021年12月31日时点为8,154.61万元,对应需调减前期已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净资产15,845.39万元,占2021年度披露净资产的21.07%。
(三)摩登大道未按期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
2023年4月29日,摩登大道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股票停牌的公告》,披露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公司股票于2023年5月4日起停牌。2023年6月30日,摩登大道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同日公司股票复牌。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摩登大道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摩登大道未及时披露股权投资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
法行为。摩登大道未按期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摩登大道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林毅超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代财务总监,主持全面工作,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组织编制财务报表,是对摩登大道的上述全部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魏勇,负责营销、采购、投资等工作,知悉3500店的存货情况,但在审议2021年年报时,未审慎核实相关存货的减值数额是否准确,同时,未对嘉远新能源股权投资价值变动事项予以应有的关注,是摩登大道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股权投资重大损失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翁文芳,负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日常出席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当关注到3500店库存积压问题,但在审议年报的过程中,未能审慎核实相关存货的减值数额是否准确,同时未能有效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公告重大事件,是摩登大道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未及时披露股权投资重大损失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独立董事陈凯敏,作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系会计专业人士,对存货减值事项,理应保持更高的注意义务,但未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的资料和文件,审慎核实相关存货的减值数额是否准确,未勤勉尽责,是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综合考虑本案摩登大道违法事项较多,多记净利润占比较高,但所虚假记载事项影响时间不足2年且已更正,未按期披露年报持续未超过2个月,在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开展调查询问并提供调查所需材料等因素,对摩登大道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80万元罚款;
二、对林毅超给予警告,并处以190万元罚款;
三、对魏勇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翁文芳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五、对陈凯敏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对摩登大道未及时披露股权投资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林毅超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三、对魏勇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翁文芳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对摩登大道未按期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林毅超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三项行政处罚意见,我局拟决定:
一、对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80万元罚款;
二、对林毅超给予警告,并处以260万元罚款;
三、对魏勇给予警告,并处以130万元罚款;
四、对翁文芳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五、对陈凯敏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对你们作出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4]3号)认定的情况,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