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金财: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http://ddx.gubit.cn  2023-04-19  中科金财(002657)公司公告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季成)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关条款的要求,在2022年的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与监督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2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2年,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召开了8次董事会,本人均亲自出席。在审议议案时,对相关议案充分发表独立意见,对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本人认为,2022年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 对2022年3月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我们同意选举赵燕女士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 对2022年4月1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和下属控股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程序和决策内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制订了切实有效的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等内控措施,公司和下属控股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运用自有资金进

行证券投资,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事项。

3、 对“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事前认可意见:经核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及独立性,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4、 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发表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在2021年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5、 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元,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的担保行为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且风险可控,有利于公司从整体上发挥增信措施的作用,增加公司收益,可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6、 对2022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议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分红政策,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充分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意董事会拟定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7、 对2022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议

<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等重大事项严格按照公司内控制度的规定执行,经营活动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能够得到较有效的控制。公司对2021年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8、 对2022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议使用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和下属控股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和决策内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和下属控股公司运用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优化资产结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使用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 对2022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议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经核查,本次年度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和决策内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本次年度担保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且风险可控,有利于公司从整体上发挥增信措施的作用,增加公司收益,可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年度担保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0、 对2022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资产处置及减值准备计提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本次资产处置及减值准备计提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资产处置及减值准备计提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

意本次资产处置及减值准备计提。

11、 对2022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议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经核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及独立性,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审议程序充分、恰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2、 对2022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2021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参照其他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考核与公司实际经营指标相吻合,有利于发挥人员的创造性与积极性。因此,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无异议。

13、 对2022年7月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我们同意朱烨东、汪亮、赵剑、李司萌、邓志光、秦彪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选举赵燕、刘书锦、季成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14、 对2022年7月1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本次投资事项,决策程序和决策内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本次投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稳健发展的前提下,为公司及股东创造合理的投资回报,能有效降低公司的投资风险,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推动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投资事项。

15、 对2022年7月2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我们同意聘任朱烨东、赵剑、秦彪、路一名、王姣杰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16、 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发表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在 2022 年半年度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17、 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元,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的担保行为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且风险可控,有利于公司从整体上发挥增信措施的作用,增加公司收益,可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现场办公情况

2022年度,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及其他时间,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公司实际情况,充分与公司管理层沟通,从全体股东利益的角度对公司的战略思路、内控工作方案、成本控制、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中提出有益的意见和建议,公司均有采纳。

同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沟通,定期听取管理层关于生产经营情况的汇报,及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沟通公司发展战略、投资方向;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展能够做到及时了解和掌握。

四、担任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兼任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均要求

公司事先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能以自己专业知识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分析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使董事会决策更加科学性。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情况,本人详实地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汇报,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

2.积极了解可能影响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和法人治理结构的事项,对公司财务运作、资金往来,重大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进行调查,认真听取公司相关人员汇报,及时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和法人治理结构,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职责。

3.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积极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的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4.凡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核,详细了解相关议案的背景材料和决策依据。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本人在董事会上发表了意见、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工作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未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4.未有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的情况;

5.未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3年,本人将更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司独立董事职责,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董事会决策提出更多合理化建议,以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增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保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快速增长,以更加优异的业绩回报广大投资者。

独立董事:季成2023年4月18日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刘书锦)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关条款的要求,在2022年的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与监督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2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2年,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召开了8次董事会,本人均亲自出席。在审议议案时,对相关议案充分发表独立意见,对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本人认为,2022年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 对2022年3月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我们同意选举赵燕女士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 对2022年4月1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和下属控股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程序和决策内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制订了切实有效的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等内控措施,公司和下属控股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运用自有资金进

行证券投资,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事项。

3、 对“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事前认可意见:经核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及独立性,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4、 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发表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在2021年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5、 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元,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的担保行为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且风险可控,有利于公司从整体上发挥增信措施的作用,增加公司收益,可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6、 对2022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议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分红政策,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充分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意董事会拟定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7、 对2022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审议<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等重大事项严格按照公司内控制度的规定执行,经营活动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能够得到较有效的控制。公司对2021年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8、 对2022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议使用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和下属控股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和决策内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和下属控股公司运用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优化资产结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使用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 对2022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议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经核查,本次年度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和决策内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本次年度担保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且风险可控,有利于公司从整体上发挥增信措施的作用,增加公司收益,可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年度担保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0、 对2022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资产处置及减值准备计提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本次资产处置及减值准备计提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资产处置及减值准备计提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同意本次资产处置及减值准备计提。

11、 对2022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议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经核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及独立性,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审议程序充分、恰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2、 对2022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2021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参照其他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考核与公司实际经营指标相吻合,有利于发挥人员的创造性与积极性。因此,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无异议。

13、 对2022年7月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我们同意朱烨东、汪亮、赵剑、李司萌、邓志光、秦彪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选举赵燕、刘书锦、季成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14、 对2022年7月1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本次投资事项,决策程序和决策内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本次投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稳健发展的前提下,为公司及股东创造合理的投资回报,能有效降低公司的投资风险,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推动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投资事项。

15、 对2022年7月2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我们同意聘任朱烨东、赵剑、秦彪、路一名、王姣杰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16、 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发表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在 2022 年半年度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17、 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元,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的担保行为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且风险可控,有利于公司从整体上发挥增信措施的作用,增加公司收益,可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现场办公情况

2022年度,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及其他时间,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公司实际情况,充分与公司管理层沟通,从全体股东利益的角度对公司的战略思路、内控工作方案、成本控制、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中提出有益的意见和建议,公司均有采纳。

同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沟通,定期听取管理层关于生产经营情况的汇报,及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沟通公司发展战略、投资方向;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展能够做到及时了解和掌握。

四、担任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兼任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均要求

公司事先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能以自己专业知识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分析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使董事会决策更加科学性。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情况,本人详实地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汇报,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

2.积极了解可能影响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和法人治理结构的事项,对公司财务运作、资金往来,重大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进行调查,认真听取公司相关人员汇报,及时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和法人治理结构,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职责。

3.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积极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的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4.凡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核,详细了解相关议案的背景材料和决策依据。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本人在董事会上发表了意见、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工作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未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4.未有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的情况;

5.未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3年,本人将更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司独立董事职责,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董事会决策提出更多合理化建议,以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增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保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快速增长,以更加优异的业绩回报广大投资者。

独立董事:刘书锦2023年4月18日

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赵燕)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关条款的要求,在2022年的工作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与监督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2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2年,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召开了7次董事会,本人均亲自出席。在审议议案时,对相关议案充分发表独立意见,对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本人认为,2022年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 对2022年4月1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和下属控股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程序和决策内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制订了切实有效的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等内控措施,公司和下属控股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运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

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事项。

2、 对“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事前认可意见:经核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及独立性,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3、 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发表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在2021年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4、 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元,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的担保行为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且风险可控,有利于公司从整体上发挥增信措施的作用,增加公司收益,可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5、 对2022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议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分红政策,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充分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意董事会拟定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6、 对2022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议<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等重大事项严格按照公司内控制度的规定执行,经营活动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能够得到较有效的控制。公司对2021年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真实、准确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7、 对2022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议使用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和下属控股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决策程序和决策内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和下属控股公司运用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优化资产结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使用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 对2022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议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经核查,本次年度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和决策内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本次年度担保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且风险可控,有利于公司从整体上发挥增信措施的作用,增加公司收益,可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年度担保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 对2022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资产处置及减值准备计提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本次资产处置及减值准备计提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和公司资产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资产处置及减值准备计提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本次资产处置及减值准备计提。

10、 对2022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审议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经核查,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及独立性,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审议程序充分、恰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1、 对2022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2021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参照其他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考核与公司实际经营指标相吻合,有利于发挥人员的创造性与积极性。因此,我们对公司2021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无异议。

12、 对2022年7月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我们同意朱烨东、汪亮、赵剑、李司萌、邓志光、秦彪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选举赵燕、刘书锦、季成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13、 对2022年7月1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外投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本次投资事项,决策程序和决策内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本次投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稳健发展的前提下,为公司及股东创造合理的投资回报,能有效降低公司的投资风险,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推动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投资事项。

14、 对2022年7月2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我们同意聘任朱烨东、赵剑、秦彪、

路一名、王姣杰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15、 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发表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在 2022 年半年度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16、 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元,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形。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规定,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的担保行为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且风险可控,有利于公司从整体上发挥增信措施的作用,增加公司收益,可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现场办公情况

2022年度,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及其他时间,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公司实际情况,充分与公司管理层沟通,从全体股东利益的角度对公司的战略思路、内控工作方案、成本控制、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中提出有益的意见和建议,公司均有采纳。

同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沟通,定期听取管理层关于生产经营情况的汇报,及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沟通公司发展战略、投资方向;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展能够做到及时了解和掌握。

四、担任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兼任审计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均要求公司事先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并能以自己专业知识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分析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使董事会决策更加科学性。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情况,本人详实地听取了相关人员的汇报,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及时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

2.积极了解可能影响公司内部控制情况和法人治理结构的事项,对公司财务运作、资金往来,重大对外投资、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进行调查,认真听取公司相关人员汇报,及时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和法人治理结构,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应尽职责。

3.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积极有效的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的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4.凡经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都事先对公司提供的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核,详细了解相关议案的背景材料和决策依据。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本人在董事会上发表了意见、行使职权,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工作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未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4.未有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的情况;

5.未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3年,本人将更加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履行公司独立董事职责,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董事会决策提出更多合理化建议,以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增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保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快速增长,以更加优异的业绩回报广大投资者。

独立董事:赵燕2023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