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迪龙: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2023年上半年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等事项进行了认真检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报告期内,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存在以下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批额度为不超过4,400万元人民币,实际担保余额为856.10万元,其中为北京雪迪龙环境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723.23万元,为广州华鑫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0.00万元,为雪迪龙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48.03万元,为北京华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担保余额为54.84万元。
公司上述对外担保行为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审批执行,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如下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向参股公司青岛吉美来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空气质量监测产品,累计发生额为17.04万元;向参股公司北京思路创新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环境监测设备或耗材,累计发生额为16.42万元,与其他公司无关联交易。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为33.46万元,未超过年初董事长批准的
关联交易额度范围。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审批执行,合同交易价格遵循了公开、公平和价格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潘嵩 王辉 田贺忠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