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硕电源:科技委员会工作条例
科技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科学、高效、务实的研发决策体系,进一步提高公司研发创新相关重大关键事项决策效率,充分发挥公司科技委员会专业能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特制定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委员会工作条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科技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公司科技战略和发展规划、研发预算审核及重大研发项目审议等工作,促进公司统一高效研发体系的建立。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即为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所称“总部”即为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科技委员会的职责权限如下:
(一)推动建立公司统一、高效研发创新与管理体系,实现公司研发部门、研发创新活动以及研发投入等事项的统筹;
(二)审议、拟定研发创新战略、发展规划以及研发创新相关基本制度;
(三)审议、拟定重大研发创新项目方案、研发创新相关重大对外投资或合作方案以及高价值固定资产建设或采购方案等;
(四)审议、拟定研发创新体系架构以及相关主体或项目的研发创新活动评估方案;
(五)审议、拟定公司年度研发重点工作计划、年度研发投入及决算;
(六)协调、推动共性关键技术、前瞻性技术、信息技术等的布局与创新;
(七)董事会交办或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五条 科技委员会委员由3-5名董事组成。第六条 科技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董事会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产生。
第七条 科技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科技创新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第八条 科技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有关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九条 科技委员会设立科技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科技委员会日常工作,落实科技委员会决议,办公室主任由技术中心负责人兼任。
第四章 工作条例
第十条 科技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科技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召集和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科技委员会审议议案由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并于临时会议前,送达委员会相关委员,各委员在会议前应对相关资料进行详细了解与掌握。
会议可以采取现场和视频相结合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并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如委员无法亲自出席科技委员会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表决。
委员会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科技委员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于召开前3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二条 科技委员会应审议以下事项:
(一)公司上半年度/年度研发进展情况及计划完成情况;
(二)研发创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三)下半年度/年度研发创新重点工作的细化讨论和任务分工;
(四)重大研发创新项目、年度研发经费预算等执行情况;
(五)委员会委员提交讨论、决策的研发创新其他事项等。
第十三条 科技委员会在审议相关事项时,可邀请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审议事项提出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且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计入办公室预算。
第十四条 办公室负责做好科技委员会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会议纪要及经出席委员签署的决议由办公室负责保存、备查。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O二四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