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硕电源: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硕电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泰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
办公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
法定代表人 | 王洪 |
保荐代表人 | 张辉、孙喜运 |
联系方式 | 0531-68889208 |
三、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 | 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A股股票简称 | 茂硕电源 |
A股股票代码 | 002660 |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间 | 2007年12月26日 |
上市时间 | 2012年3月16日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松白路关外小白芒桑泰工业园 |
法定代表人 | 王浩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786559921G |
四、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泰证券作为茂硕电源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茂硕电源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茂硕电源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回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在公司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上市公司合规使用与专户储存募集资金;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相关承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
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期间现场核查报告和持续督导年度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及发行上市推荐工作,能够及时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的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募集资金核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茂硕电源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茂硕电源在持续督导期间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审阅相关资料、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茂硕电源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茂硕电源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的募集资金已按募集资金用途全部使用完毕,并已完成募集资金账户注销。保荐机构对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不存在其他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张辉 孙喜运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王洪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