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明食品: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规避原材料价格和生猪价格波动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有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限于生产经营的相关产品及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如生猪、小麦、玉米、大豆、豆粕、豆油等),交易目的是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生产经营中的产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二)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正常经营。
(三)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专门的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自然人账户或者其他法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四)在任一时点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合计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公司权力机构决议的金额(可滚动使用),持仓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中的三分之二,其余三分之一为风险备用金。风险备用金是专用于当期套期保值过程中出现亏损时及时补充的保证金。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求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六条 公司设立期货决策委员会,由董事长任主任委员,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销售负责人、采购负责人、审计负责人以及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为委员。委员会成员按分工负责套期保值方案及相关事务的审批、监督及披露。
第七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执行小组,由财务负责人任组长,交易员、风控合规员、资金调拨员、会计核算员以及其他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为组员。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
(二)负责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职能,包括开销户、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账户等日常管理;
(四)负责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开、平仓申请、审核、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
(五)负责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制定交易实施方案经审批后执行;
(六)保持与期货公司的有效沟通联系,协调处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外部重大事项,并定期向公司经营层报告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七)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确保经批准的用于期货操作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监督,并按月对期货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定期不定期审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
第十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层应当就该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董事会授权期货决策委员会执行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期货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的期货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第十二条 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经批准后的套期保值业务,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及时主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预估系统性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以便决策层迅速决定是否进行方向性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商品期货操作业务流程如下:
研究员收集业务数据及市场研判与财务部负责人确定保值思路
与财务部负责人确定保值思路财务部制定保值方案
财务部制定保值方案财务负责人审核
财务负责人审核期货决策小组审批
期货决策小组审批交易员根据方案择机下达指令交易
交易员根据方案择机下达指令交易通过
通过不通过
不通过错单处理
错单处理 | 交易员对成交进行确认,通知结算员 | 结算员、风控员进入交易系统 | ||
重查交易指令
重查交易指令 | 收盘后结算员进行结算确认 |
不一致
不一致监控交易过程
监控交易过程
交易确认员向经纪公司发送确认
交易确认员向经纪公司发送确认 | 结算员将结算单传递给财务部负责人、风控员、交易员 | 结算员将结算单传递给资金调拨员和会计核算员 |
一致
一致风控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风控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 风控员确认结算单是否和期货监控中心数据是否一致 |
报告期货决策小组
报告期货决策小组若不符合
若不符合 | 若不一致 |
资金调拨员进
行资金收讫
资金调拨员进行资金收讫 | 核算员进行账务处理 |
若一致通知财务
第十五条 公司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十七条 套期保值执行小组应对如下风险进行测算: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套期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决策委员会。
2、公司审计部门负责操作风险的监控,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决策委员会报告:
(1)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的要求;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1、决策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业务人员及时执行相应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如下:
(一)当发生属于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立即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并由期货经纪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决策委员会,并立即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期货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信息为公司商业秘密,参与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时间、建仓价格、持仓头寸、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信息的工作人员,因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批准或审批文件、检查记录等业务档案保存至少十五年。公司对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保存至少十五年。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0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