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明食品: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61 证券简称:克明食品 公告编号:2023-075
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3年7月31日(星期一)下午3:00
(2)互联网投票的日期和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3年7月3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7月31日上午9:15至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环保科技产业园振华路28号研发检验大楼四楼会议室。
3、表决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会秘书陈燕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6,421,8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0%。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3,547,58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1%。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2,874,3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
公司全体董事和监事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启元律师事务所傅怡堃、刘子佳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228,1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反对19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7.38%;反对19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2.62%;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
(二)《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228,1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反对19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7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7.38%;反对19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2.62%;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
上述议案已经2023年7月1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3年7月15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傅怡堃、刘子佳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陈克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