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璟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6-04-18  峰璟股份(002662)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662证券简称:峰璟股份公告编号:2026-013

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6年4月17日(星期五)14:00

2、召开地点: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民企总部35号楼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璟瑜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70人,代表股份467,187,8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45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56,000,0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8人,代表股份11,187,8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59%。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9人,代表股份11,187,8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5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8人,代表股份11,187,8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59%。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候选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4、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意见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代表股份数(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465,084,47799.5498%9,084,47781.1993%
反对1,938,5000.4149%1,938,50017.3268%
弃权164,9000.0353%164,9001.4739%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意见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代表股份数(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465,055,67799.5436%9,055,67780.9419%
反对1,959,9000.4195%1,959,90017.5181%
弃权172,3000.0369%172,3001.5401%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意见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代表股份数(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465,530,67799.6453%9,530,67785.1875%
反对1,463,5000.3133%1,463,50013.0811%
弃权193,7000.0415%193,7001.7313%

(四)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意见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代表股份数(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465,058,07799.5441%9,058,07780.9633%
反对1,957,5000.4190%1,957,50017.4966%
弃权172,3000.0369%172,3001.5401%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意见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代表股份数(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9,068,97781.0607%9,068,97781.0607%
反对1,959,10017.5109%1,959,10017.5109%
弃权159,8001.4283%159,8001.4283%

关联股东北京峰璟中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公司股份456,000,000股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六)审议通过《关于购买董事、高管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意见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代表股份数(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465,033,97799.5390%9,033,97780.7479%
反对1,916,5000.4102%1,916,50017.1301%
弃权237,4000.0508%237,4002.1219%

(七)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

7.01、审议通过《修订<独立董事制度>》

表决意见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代表股份数(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458,044,10198.0428%2,044,10118.2707%
反对8,958,4761.9175%8,958,47680.0731%
弃权185,3000.0397%185,3001.6563%

议案7.02、审议通过《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表决意见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代表股份数(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458,042,10198.0424%2,042,10118.2528%
反对8,985,9761.9234%8,985,97680.3189%
弃权159,8000.0342%159,8001.4283%

议案

7.03、审议通过《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表决意见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代表股份数(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458,066,40198.0476%2,066,40118.4700%
反对8,961,0761.9181%8,961,07680.0963%
弃权160,4000.0343%160,4001.4337%

议案

7.04、审议通过《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意见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代表股份数(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代表股份数(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465,035,07799.5392%9,035,07780.7577%
反对1,980,6000.4239%1,980,60017.7031%
弃权172,2000.0369%172,2001.5392%

(八)逐项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8.01选举李璟瑜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463,659,36099.2447%
8.02选举陈双印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463,582,74599.2283%
8.03选举鲍丽娜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463,384,94199.1860%
8.04选举温婷婷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463,466,94499.2035%
8.05选举王立华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463,622,64599.2369%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8.01选举李璟瑜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7,659,36068.4612%
8.02选举陈双印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7,582,74567.7764%
8.03选举鲍丽娜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7,384,94166.0084%
8.04选举温婷婷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7,466,94466.7414%
8.05选举王立华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7,622,64568.1331%

(九)逐项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9.01选举胡斌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463,571,39299.2259%
9.02选举郭庆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463,683,17399.2498%
9.03选举魏紫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463,692,21099.2518%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9.01选举胡斌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7,571,39267.6750%
9.02选举郭庆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7,683,17368.6741%
9.03选举魏紫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7,692,21068.754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黄国宝、郭光文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峰璟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