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邦股份: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6-22  普邦股份(002663)公司公告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此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同意公司拟与国内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本次拟授权保理业务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授权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审议权限在公司董事会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保理业务的主要内容

1.业务概述:公司将在经营中发生的部分应收账款转让给合作机构,合作机构根据受让的应收账款向公司支付保理款。

2.合作机构:国内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等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具体合作机构根据综合资金成本、融资期限、服务能力等综合因素选择。合作机构与公司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

3.额度有效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具体每笔保理业务期限以单项保理合同约定期限为准。

4.保理融资金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5.保理方式:应收账款债权有追索权或无追索权保理方式。

6.保理融资利息:根据市场费率水平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主要责任及说明

开展应收账款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公司应继续履行服务合同项下的其他所有义务,并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融资对应的应收账款承担偿还责任,保理业务相关机构若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收到应收账款、融资利息,则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以及由于公司的原因产生的罚息等。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保理业务相关机构承担应收账款债务方信用风险,若出现应收账款债务方信用风险而未收到或未足额收到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相关机构无权向公司追索未偿融资款及相应利息。

三、开展保理业务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速流动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风险可控。本次开展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整体利益。

四、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1.在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或相关部门负责人行使具体操作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保理业务相关机构、确定可以开展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具体额度等;

2.授权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实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将及时分析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风险,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3.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五、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快公司资金回收,促进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公司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符合公司目前的经营实际情况,有利于加快公司的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在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总额度内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七、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六月廿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