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质集团: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7月6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7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6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信质路28号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九号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召集人: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尹巍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29,920,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7658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7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79%。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4,60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634 %。
通过现场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6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6 %。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5,318,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0024%。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1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2%。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229,908,9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48%;反对12,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52%;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61,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99.3234%;反对12,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6766%%;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229,908,900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48%;反对12,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52%;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61,6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3234%;反对12,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6766%;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本提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