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质集团: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42条和第78条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核查,认为:
1、公司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报告期内,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延续至报告期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报告期内,公司除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外,未发生对外担保,也没有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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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岳江 毛美英 陈毅敏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