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质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董事会已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解除限售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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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岳江 毛美英 陈毅敏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0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