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质集团: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决议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24年2月20日以通讯的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1月26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3名,实际出席独立董事3名。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与会独立董事审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意见,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实现公司持续、健康、长远发展。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系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董事会表决本议案时,关联董事依照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
1、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能切实保障各持有人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确保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效落实,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长远发展。
3、董事会表决本议案时,关联董事依照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以上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注销已取得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决议签署页)
独立董事:周岳江、毛美英、陈毅敏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