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质集团: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尹兴满先生之一致行动人叶小青女士出具的《关于个人证券账户之误操作的情况说明》,获悉叶小青女士于2024年9月26日存在因误操作买卖公司股票,此外,公司于2024年8月1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暨增持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5),叶小青女士于2024年2月19日至2024年8月17日存在增持行为,与叶小青女士的误操作构成短线交易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基本情况
经核查,叶小青女士于2024年2月19日至2024年8月17日合计买入公司股票数量为4,570,000股,成交总金额为5,769.82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成交均价为12.63元/股。本次短线交易卖出公司股票数量为4,800股,成交总金额为5.72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成交均价为11.92元/股。
本次短线交易产生收益=(本次卖出均价-六个月内买入均价)*短线交易卖出股数=(11.92元/股-12.63元/股)×4,800股=-3,408元。根据计算结果本次短线交易未获利。
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尹兴满先生之一致行动人叶小青女士上述卖出行为距离买入行为不足六个月,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构成了短线交易。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叶小青女士持有公司股票的数量为
44,315,2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0.88%。
二、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的原因及相关当事人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上述交易行为后高度重视,及时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公司股东叶小青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如下:
1、《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按照上述规定,叶小青女士交易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但由于本次交易亏损3,408元(不含交易费用),未形成交易收益。因此不存在收益上缴的情形。
2、经核查,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叶小青女士误操作导致,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本次交易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叶小青女士已深刻意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对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并向公司以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今后将吸取本次短线交易事件的经验,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审慎操作,严格遵守《证券法》的规定。
3、如上述收益计算方法变更且计算得出本次短线交易有所收益,公司董事会保留通过法律途径收回其所得收益的权利。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本次短线交易事项,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组织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再次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信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