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联集团: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第 1 页 共 4 页
证券代码:002666 证券简称:德联集团 公告编号:2024-057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会议届次: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集人: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23日(周一)15:00。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地点: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虹岭二路386号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5、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 2 页 共 4 页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徐团华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6人,代表股份386,167,746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20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3,108,136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258%;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59,61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47%;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共1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59,61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7%。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黄圆丽律师、李晓娜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2024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投票情况:同意384,209,4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929%;反对1,944,3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035%;弃权1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投票情况:同意385,569,9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52%;反对52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55%;弃权74,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3%。
表决结果: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
第 3 页 共 4 页
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投票情况:同意384,895,7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706%;反对1,197,2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00%;弃权74,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4%。
表决结果: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投票情况:同意384,895,1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704%;反对1,198,2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03%;弃权7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3%。
表决结果: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投票情况:同意384,896,1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707%;反对1,197,2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00%;弃权7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3%。
表决结果: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黄圆丽律师、李晓娜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其他有关事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第 4 页 共 4 页
1、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