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新材: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4月)

http://ddx.gubit.cn  2023-04-29  康达新材(002669)公司公告

董事会议事规则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决策权,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诚信、勤勉地履行各项职责,最大程度地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受股东大会委托,负责经营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内部机构设置、召集、召开、议事及表决程序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产生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由五至十九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的具体人数将以股东大会实际选举产生的人数为准。董事会会议涉及董事人数时,在前款规定的董事人数范围内,以最近一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为准。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人数应当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包括不少于董事总人数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且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设董事长1名。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可组织人员承办董事会日常工作。第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由公司发起人提出候选人名单,经公司创立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换届,下一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并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新的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方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罢免(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的索偿要求并不受此影响),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可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和相关材料。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条件,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九条 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且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议事规则同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的,投票人应当就董事、独立董事选举分别进行投票,投票权也应当分别计算。

第十条 董事会换届选举时,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上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之第二日起开始。但董事会因特殊情况未能如期换届的或在董事会某一届任期内增选、改选董事的,则新任董事就任时间自该次股东大会结束日起就任。

第三章 董事辞职

第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第十四条 董事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四章 董事职责和董事会职权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和修改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挪用公司资金;

(三)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

(三)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四)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六)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

(七)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报告和媒体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不熟悉为由推卸责任;

(八)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或者潜在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九)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对财务会计报告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补充提供所需的资料或者信息;

(十)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的违规行为,支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十一)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八条 如无特殊原因,董事和董事长在《公司章程》要求的任期内不得随意变动,应相对稳定。

第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条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例会)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例会,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三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当采用:传真、信函、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情况紧急时可以采用电话通知的方式,但需要与会董事在会议召开前确认。董事会应当在临时董事会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如果全体董事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的,会议通知可以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第二十五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情况紧急时可以采用电话通知的方式,但需要与会董事在会议召开前确认。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例会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前至少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七条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按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时间通知所有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可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采用现场会议方式,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如下方式召开,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一)董事可借助电话或其他通讯设施参加董事会临时会议。只要通过上述设施,所有与会人士均能清楚听到其他的人士发言并能互相通话或交流,则该等董事应被视为已亲自出席该会议。

(二)董事会临时会议还可以采用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即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送达审议的方式对议案作出决议,董事应当在决议上写明同意、放弃或反对的意见。该书面决议可以由数份文件构成,每一份均由一名或多名董事或其委托的其他董事签署,并达到公司章程规定能够作出董事会决议的人数即为合法有效。一份由董事或其委托的其他董事签署并通过电传、电报或传真等方式发送的决议,视为已由其签署。

第六章 会议提案

第二十九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例会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聘任总经理的提案由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可以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三十条 按照本议事规则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

董事会议事规则书处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处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七章 会议出席资格和费用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二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四)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三十五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某次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六条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董事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等费用。

第三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 会议表决、决议和记录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董事(包括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条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

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四十一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作出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决议时,必须由独立董事签字后方能生效。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四十四条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五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投赞成票的董事应承担直接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投反对票的董事,可以免除其责任;对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的董事不得免除责任;对在讨论中明确提出异议但在表决中未明确投反对票的董事,也不得免除责任。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其他董事。

实际执行情况与董事会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的,董事长应当及时召集董事会进行审议并采取有效措施。

董事长应当定期向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八条 董事应当严格执行并督促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议。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采取应对措施:

(一)实施环境、实施条件等出现重大变化,导致相关决议无法实施或者继续实施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二)实际执行情况与相关决议内容不一致,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风险;

(三)实际执行进度与相关决议存在重大差异,继续实施难以实现预期目标。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五十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第五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中未予规定的事宜,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悖时,应按以上文件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议事规则:

(一)《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议事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