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金控: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股网  2023-12-06  国盛金控(002670)公司公告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规章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5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会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如下:

(一)提名委员会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内外部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相关材料和任免建议;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1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2名以上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或传真表决。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审议议题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时,当事人须予以回避。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形成的决议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上签名;会议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务组织者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