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股份: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9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一、担保事项概述
(一)担保情况概述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峰管业”)因业务开展需要,拟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授信业务。2023年7月25日,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BZ022423000459),约定公司为新峰管业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12,000.00万元,以及前述本金对应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之和。
(二)担保审议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7日、2023年5月1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
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2023年度,公司为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30,000.00万元担保额度;为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42,500.00万元担保额度,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担保额度范围内签署与本次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相关的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根据担保预计情况及相关授权,本次公司为新峰管业提供担保的事项,属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二、担保事项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担保方 | 授权担保对象 | 本次被担保方 | 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 | 截至目前经审批可用担保总额度 | 本次使用担保额度 | 本次使用担保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 | 剩余可用担保额度 |
公司 | 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 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 | 28.88% | 42,500.00 | 12,000.00 | 7.64% | 9,000.00 |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无锡市新峰管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136192777A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西拓区振胡路136号法定代表人:刘强注册资本:151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1988年7月18日经营范围:高中低压管道配件、XF双向空气马达阀门执行器的制造,冷作、金属切削加工,管件、管材、阀门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关系:新峰管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3、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新峰管业总资产50,249.68万元,净资产35,735.33万元,资产负债率28.88%;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1,735.23万元,利润总额-4,611.50万元,净利润-3,845.22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截至2023年3月31日,新峰管业总资产46,182.19万元,净资产35,551.92
万元,资产负债率23.02%;2023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3,461.38万元,利润总额-155.23万元,净利润-178.12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4、新峰管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债务人:无锡新峰管业有限公司保证人: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了担保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订的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自愿向债权人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1、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自2023年7月25日起至2028年7月24日止内办理贷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贸易融资、银行保函及其他授信业务所对应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2)债权人与债务人已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JK2022100910030863)
2、主债权及确定期间
保证人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地向债权人保证,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而形成的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主合同(1)款确定的期限为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确定期间。除主合同(2)款列举的主合同项下已发生的尚未清偿债权外,主债权确定期间仅指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到期日不受该期间约束。
债务人违反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债权人有权宣布主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债权人依据主合同为债务人办理的包括但不限于保函、汇票承兑、汇票保贴、汇票贴现、信用证、衍生品等授信业务,债权人于主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后实际发生垫款的,亦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
3、担保最高债权额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担保最高债权额为: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大写)壹亿贰仟万元整以及前述本金对应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之和。
4、保证范围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6、主合同变更
保证人确认,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条款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延长主债权确定期间、债务展期或延期)均视为已事先征得保证人同意,无须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同意对变更后主合同项下债务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除保证人书面同意外,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违约责任
如发生任一违约事件或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人可行使担保权利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单独或一并行使下述权利:
(1)要求保证人限期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
(2)要求保证人提供补充担保;
(3)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行使主合同项下债权人相应权利;
(4)要求保证人向债权人赔偿损失;
(5)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6)保证人收到债权人书面通知后,应按债权人指定时间、币种、金额、
结算方法、清偿顺序履行清偿责任,且承诺债权人有权从保证人开立在债权人或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的所有银行账户中扣收全部担保金额,扣收款项为人民币而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外币业务的,按扣收日债权人公布的现汇卖出价折算还款金额,扣收款项为外币而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人民币业务的,按扣收日债权人公布的现汇买入价折算还款金额,保证人有义务协助债权人办理,汇率风险由保证人自行承担;
(7)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8、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进行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的方式解决争议: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
本合同于主合同项下全部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51,905.40万元(均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3.05%。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