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股份:关于签订合同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合同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准;
1、本合同暂定总价款为人民币83,777,115.60 元,货物数量最终以实际供货量为结算标
2、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供货期内不予调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原材料 价格、人工成本波动等因素,将影响该合同收益;
3、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设计变更或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 素的影响,存在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风险。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4 月10 日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了《关于项目中标结果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6-018)。
近日,公司收到与襄阳中环水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货物购销合同(原 水连通PCCP 管)》(以下简称“合同”或“本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甲方(采购方):襄阳中环水务有限公司
乙方(销售方):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货物名称:PCCP 管道、JPCCP 顶管及管配件,本合同仅涉及货物的采购销 售,甲乙双方均不负责施工。
供货期:在签订合同后,乙方应立即组织生产,在签订合同后20 天内按甲 方首批货供应计划单完成备货,第二批货物起按甲方供应计划单规定时间交货。
本合同暂定总价款为人民币83,777,115.60 元。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供货期内不予调整。
二、交易对方情况
1、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襄阳中环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85495693N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38 号
注册资本:20,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郝传东
成立日期:2011 年12 月19 日
经营范围:水务资产的运营管理;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限分支机构经营); 市政公用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城市道路照明工程、喷泉、喷灌工程施工;机电 设备(不含特种设备)安装;供排水设备、器材销售及安装;节约用水技术推广 应用;流量仪表维修及鉴定检测;本企业内仪表、遥感技术服务;楼宇自动化系 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和安防监控系统设计、技术开发及集成安装调试;房屋租赁; 水电维修;房屋修缮。(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且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公司与该交易对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3、2026 年4 月8 日,公司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签订合同 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6-017),公司与襄阳中环水务有限公 司签订了《工程货物购销合同》,合同暂定总价款为人民币99,427,500.40 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合同尚未产生营业收入。除上述合同外,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公司未与该交易对方发生其他类似业务。
4、经查询,该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该公司为国有企业,实力较为雄厚, 具备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双方
甲方(采购方):襄阳中环水务有限公司
乙方(销售方):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货物名称
PCCP 管道、JPCCP 顶管及管配件,本合同仅涉及货物的采购销售,甲乙双 方均不负责施工。
(三)合同价款
本合同暂定总价款为人民币83,777,115.60 元。
本合同单价为地面交货单价,含货物及其包装费、装车运输费、保险费、安 装培训指导费、质保期服务费、税金等,不含项目工地卸车费。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供货期内不予调整。在供货期内,实际供货总量如 超出本合同暂定数量10%,或需供应本合同约定范围外的规格型号,双方应另行 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签订前,对于甲方为保障工程连续施工所 发出的合理供货要求,乙方不得拒绝供货,且该批次货物单价暂按本合同单价执 行,最终以补充协议或双方书面确认为准。
(四)供货期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供货项目竣验合格之日止。
在签订合同后,乙方应立即组织生产,在签订合同后20 天内按甲方首批货 供应计划单完成备货,第二批货物起按甲方供应计划单规定时间交货。
(五)货款支付
按预付款、进度款、验收款、质保金分阶段支付。
(六)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存在以下情形时,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1 甲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约足额付款,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三十日内,逾期 未付款项累计达到届时已到期应付货款总额50%的;
1.2 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另觅堆场堆放货物达暂定数量的10%的;
1.3 甲方失去发包、总包或承包等资格的,且本合同在同等条件下无后续承 担主体的;
1.4 合同签订后,甲方单方面变更本合同供货货物的质量标准,续签书面补 充协议时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
2.甲方按期未足额支付货款的,每日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 支付违约金。
3.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另觅堆场堆放货物的,场地租赁、装载、运输、卸货
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供应计划单》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 支付该批次逾期交付货物金额0.5%/日(若不足10000 元,则按10000 元/日)的 违约金。逾期超过15 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该批次或全部合同,乙方除支付 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此向第三 方支付的赔偿金、赶工费、另行采购的差价损失等。
2.以《供应计划单》卸货地点为准,乙方因自身原因导致货物未运至指定卸 货地点,导致施工方产生二次搬运费的,则由乙方负责赔偿二次搬运费用;如果 同时造成施工方设备、人员闲置,导致甲方向施工方赔偿的,由乙方向甲方等额 赔偿。
3.在供货期内,经检测出现货物质量不合格,除按本合同相关条款进行退、 换货外,还应承担该批货物合同金额1%/次(若不足20000 元,则按20000 元/ 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出现两次检测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 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
4.在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如经乙方两次维修或更换,货物仍不能达到 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自行寻找第三方处理,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由乙 方赔偿。
5.由于乙方的责任所造成的合同货物修理或更换而使输水管道的试运行时 间延误时,乙方虽已承担了修理或更换的义务,但还应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因合同 货物迟交产生的违约赔偿金,违约时间按试运行被延误时间计取。
6.乙方应在合同实施阶段按甲方指示派出合格专业技术人员在工地现场参 加技术服务,如未按甲方指示如期到场的,承包人按5000 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 金。
7.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甲方发出整改通 知后,乙方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八)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向工程所在
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质量保证金退付之日止失效。
四、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合同的签订不需要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
五、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在资金、人员、技术等方面均能满足上述项目供货需要,具备履行 本合同的能力。
2、本合同暂定总价款为人民币捌仟叁佰柒拾柒万柒仟壹佰壹拾伍元陆角整 (?83,777,115.60 元),约占公司2025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74%,本项目 的履行预计对服务期间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产生一定积极影响。
3、合同约定的产品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一致。
4、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该合同 而对交易对方形成依赖。
六、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1、本合同暂定总价款为人民币83,777,115.60 元,货物数量最终以实际供货 量为结算标准;
2、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供货期内不予调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 存在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波动等因素,将影响该合同收益;
3、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设计变更或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计的或不 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风险。
七、备查文件
《工程货物购销合同(原水连通PCCP 管)》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