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施单位提供借款,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单位实际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募投项目实施单位提供借款相关事项。
二、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且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李金惠 萧志雄 郭素颐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5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