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收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材料后,听取了相关人员对该事项的报告,并对会议材料进行了仔细研究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下称“募投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实施、不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的收益。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本议案。
二、关于聘任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鉴于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中审众环(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任期已于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后届满。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同时为进一步提高财务审计工作效率,公司拟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相关执业证书和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证公司财务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公允性,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在表决通过本议案的审议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李金惠 萧志雄 郭素颐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