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环保: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为进一步健全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综合考虑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状况、股东回报等因素,制订《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在遵循重视对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原则的基础上,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1、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经营状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2、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3、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及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024-2026年每年度的具体利润分配方案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当年度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当期资金需求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充分听取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后制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1)现金分红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在满足以下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现金分红条件是指: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充裕且合并报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数,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2)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第3)项规定处理。
(3)股利分配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应当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并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分红回报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情况,并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后提出、拟订,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并随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开披露。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其他
1、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当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充分听取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董事会提出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的,应当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调整议案的,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