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科技:章程修订对照表

查股网  2024-04-23  兴业科技(002674)公司公告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187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187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第188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2、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并经董事会全体董事1/2以上表决通过并决议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3、独立董事在召开审议利润分配提案的董事会前,应当就利润分配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应经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表决通过,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独立董事应就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经全体监事1/2以上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5、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同意实施的,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第188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1、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2、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并经董事会全体董事1/2以上表决通过并决议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3、独立董事在召开审议利润分配提案的董事会前,有权就可能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利润分配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应经全体独立董事1/2以上表决通过,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独立董事应就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4、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应经全体监事1/2以上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5、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同意实施的,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
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通过。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实施积极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健全现金分红制度;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1、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 (1)实施现金分配的条件: ①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事项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②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1元; ③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④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通过。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实施积极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健全现金分红制度;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1、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期间间隔 (1)实施现金分配的条件: ①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事项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②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1元; ③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④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指以下情形之一: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因前述第④款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现金分红为主,但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扩大业务规模,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现金使用需要。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订或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指以下情形之一: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因前述第④款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2)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现金分红为主,但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3)现金分红最低金额或比例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3、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
配政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修订或调整的,应履行下列程序: 1、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利润分配政策修订或者调整的提案需经全体董事会过半数通过,并经2/3以上独立董事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修订或者调整的提案发表独立意见; 2、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利润分配政策修订或者调整的提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监事通过并形成决议。 3、利润分配政策修订或者调整的议案经上述程序后,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扩大业务规模,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现金使用需要。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订或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修订或调整的,应履行下列程序: 1、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利润分配政策修订或者调整的提案需经全体董事会过半数通过,并经2/3以上独立董事通过。利润分配政策的修订或者调整可能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的,独立董事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2、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利润分配政策修订或者调整的提案进行审议,并经半数监事通过并形成决议。 3、利润分配政策修订或者调整的议案经上述程序后,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均未修改。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