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科技: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戴仲川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情况报告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年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忠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主动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认真审议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戴仲川先生:中国国籍,1965年7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华侨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华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第十届、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泉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泉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等。现任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兼任泉州市第十三届政协副主席,福建省司法厅备案审查专家,中共泉州市委法律顾问,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等。2022年12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2、独立性说明
2024年度,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本人客观公正履职的关系,本人符合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经自查,本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关于独立
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二、2024年度履职情况
1、出席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7次董事会,本人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并严格审查会议召开程序,认真审阅会议相关材料,积极参与议案讨论,运用本人的专业知识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2024年度本人出席会议及投票情况如下:
2024年度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报告期内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现场出席董事会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 | 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 | 缺席董事会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戴仲川 | 7 | 5 | 2 | 0 | 0 | 否 | 1 |
本人对公司2024年度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无异议,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开展工作。2024年度,本人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就选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公司任职董事及高管人员2023年度年终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计划,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调整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等事项进行审核,切实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责任与义务。
(2)审计委员会
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开展工作。2024年度,本人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就公司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会计政策变更,2024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公司向银
行申请授信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等事项进行审核,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责任与义务。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4年度,本人应参加5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实际出席5次。对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捐赠暨关联交易、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等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出具了审核意见。
3、履行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任职独立董事期间,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未提议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未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等情况。
4、与内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年度,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听取内审部门关于公司季度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了解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年度审计的工作安排,在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审计中和定期报告披露前进行沟通交流,就关键审计事项和审计应对等与会计师进行讨论,关注定期报告董事会审议的决策程序。
5、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2024年度,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年度业绩说明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交易,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6、在公司进行现场工作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主要通过参加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现场调研,审阅材料,与公司管理层沟通等方式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了解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从自身专业角度就公司财务稳健性、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等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深入交流和探讨,切实有效的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三、2024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1)公司于2024年1月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和《关于
公司对外捐赠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上述议案的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余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认为:①公司及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银行申请授信,由关联方提供担保,支持了公司及子公司的发展,公司及子公司无需就此次担保支付任何费用,或提供反担保,亦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该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不利影响。②公司向晋江市安海教育发展基金会捐款,是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回馈社会的实践举措。本次公司对外捐赠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该议案于2024年5月15日经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在上述议案的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余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认为:①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方交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交易定价原则公允,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②公司全资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银行申请授信,由关联方提供担保,支持了子公司的发展,公司及子公司无需就此次担保支付任何费用,或提供反担保,亦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该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不利影响。
(3)公司于2024年7月24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在上述议案的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余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认为:公司因经营需要向银行申请授信,由关联方提供担保,支持了公司的发展,公司无需就此次担保支付任何费用,或提供反担保,亦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该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不利影响。
(4)公司于2024年10月26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并由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在上述议案的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余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认为:公司因经营需要向银行申请授信,由关联方提供担保,支持了公司的发展,公司无需就此次担保支付任何费用,或提供反担保,亦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该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不利影响。
(5)公司于2024年12月1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在上述议案的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余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认为: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交易定价公允,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2024年度,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在法定媒体上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的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对上述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及书面审核意见。
3、聘用会计师事务事项
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该所对公司业务及财务核算较为熟悉,在执业过程中能够遵照勤勉、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按时出具各项专业报告,报告内容客观、公正,综合考虑该所的审计质量与收费情况,为保持审计工作连续性,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的审计机构。该议案于2024年5月15日经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履行职责,认真审阅提交董事会以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各项议案,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客观的给予意见,独立审慎的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戴仲川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