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诚药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工作责成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通过报告、决议或提出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由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会委员的提议举行,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机构,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关联委员应回避。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次日起实施。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