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诚药业:内部审计制度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各职能部门。第三条 术语
(一)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对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过程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公正的经济监督和评价、咨询活动,旨在为公司增加价值并改善其运营。
(二)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2、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3、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4、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及内部审计人员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以下简称审计部)作
为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计部根据公司发展规模和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部负责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负责人负责审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第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反舞弊、企业管理原则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人员应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第六条 审计工作原则
(一)审计部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二)审计部和审计人员要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三)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四)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或者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依照本制度独立行使审计监督和评价权,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七条 保护规定
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不得以任何方式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三章 审计机构职责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负责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审计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一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审计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四章 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包括:
(一)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二)检查和监督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执行情况,对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提出整改建议;
(三)对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缺陷提出改善建议;
(四)对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或造成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有权提出人事处理的建议;
(五)有权审核或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据、凭证、报表、合同、协议等各类书面资料和电子文档;
(六)有权临时通知盘点或查看各有关单位的现金、存货、固定资产等各类资产;
(七)有权检测各类办公软件、财务软件的使用权限设置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八)有权参加或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九)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或会造成资产损失、浪费的行为,经管理层或董事会批准,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十)对恶意阻挠、妨碍审计工作或无理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可向管理层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编制审计工作计划
根据公司的经营管理的要求和具体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审计部拟订年度和季度审计工作计划,报送审计委员会审议后实施。
公司审计部实施审计项目前,应当在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的情况下组成审计组。
第十六条 通知被审计单位
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由该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制定,审计负责人审批通过后
实施。审计部应提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自审计之日起,一般应在1个月内完成审计实地检查工作。
被审计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按有关要求作好各项准备工作,积极配合,并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拒不配合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的情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七条 组织实施审计项目依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可采取就地审计与送达审计、定期审计与不定期审计、抽查审计与全面审计、专项审计、专案审计等多种审计方式。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做好审计记录,收集必要的审计证据。
重大、复杂的审计项目,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正式开展审计工作前,可要求被审计单位召集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参加与审计组的见面会,介绍有关情况,明确审计要求,以取得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理解与配合。
第十八条 归集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人员在审计查证工作结束后,要对审计记录、证明材料、审计结果进行分析、整理、复核,然后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必要的材料需经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撰写审计报告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结果,依据审计制度对被审计单位的被审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审计报告要做到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关、充分、合法,评价客观,结论恰当,处理意见正确。
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和确认。如报告经确认确有不实之处,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二十二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审核委员会负责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审计部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处理规定应归入审计档案,纳入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责任制。第二十七条 当年完成的审计项目应在本年度立卷归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归档。
第二十八条 审计档案保管时间不少于十五年。第二十九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履行必要审批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烟台东诚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