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美大: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4-21  浙江美大(002677)公司公告

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2022年度相关事项和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后,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关于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要求,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22年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覆盖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层面和环节,形成了比较规范的管理体系,有效实施的各项控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能够有效地防范公司运营过程中各类风险。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关于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以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

置自有资金,增加公司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业务的审计资格,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严格遵守财务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出具的各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本次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年度审计机构,是基于其各方面均能够满足公司的审计要求,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质量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续聘审计机构事项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以及通过非公允交易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问题;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本报告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六、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等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累计担保情况。

七、关于2023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有利于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薪酬方案的制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2年度相关事项及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事项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美华 龚刚敏 朱加宁

2023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