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森: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制定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以公司实际情况提出的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且综合考虑公司目前的资本结构和未来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并兼顾了股东利益,给投资者带来长期持续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因此,我们同意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资金占
用风险和对外担保分析。
(一)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未出现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无累计实际对外担保,无当期对外担保。
三、对《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综上,我们对内控自我评价报告不存在异议。
四、对《关于聘任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
(2)公司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
五、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能够准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王吓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郑溪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张火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