奋达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奋达科技股票代码:002681
信息披露义务人:杨明焕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通讯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24年2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和《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会及其董事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1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2
第三节 持股目的 ...... 3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4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3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4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5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6
第一节 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公司、上市公司、奋达科技 | 指 |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杨明焕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受让奋达科技股票的权益变动行为 |
转让方 | 指 | 肖奋、肖勇、肖晓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杨明焕与肖奋、肖勇、肖晓关于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
报告书、本报告、本报告书 | 指 |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书中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杨明焕 |
曾用名 | 无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4211231986******** |
住所 |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
通讯地址 |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 否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一致行动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一、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发展前景,充分认可公司的投资价值。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在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继续增加上市公司股份之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2024年2月2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肖奋、肖勇、肖晓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肖奋、肖勇及肖晓合计持有的105,000,000股上市公司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82%。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奋达科技5%以上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及相关内容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受让肖奋、肖勇、肖晓合计持有的奋达科技105,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约占奋达科技总股本5.82%。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持股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
杨明焕 | 0 | 0.00 | 105,000,000 | 5.82 |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签订基本情况
甲方(受让方):杨明焕
乙方1(转让方):肖奋
乙方2(转让方):肖勇
乙方3(转让方):肖晓
协议签订时间:2024年2月29日
2、协议主要内容
《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交易概述
1.1本次股份转让
1.1.1甲方将按本协议的约定,受让乙方持有的奋达科技105,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奋达科技总股本的5.8159%)(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1.1.2在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期间内,奋达科技如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标的股份因上述除权事项所产生的红股均属于标的股份。
1.1.3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资产分配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益。
1.2股份转让价款
1.2.1标的股份的转让单价为每股人民币4.15元,标的股份转让价格合计金额为人民币435,750,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肆亿叁仟伍佰柒拾伍万元整)(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价款”)。该价格系根据本协议签署之日前一交易日转让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为定价基准,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的转让价格下限标准确定。
1.2.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分三期支付。
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下简称“第一期转让款”)为人民币30,000,000元(大写金额:叁仟万元整),第一期转让款甲方于本协议签订日支付乙方1,甲方已支付的订金将自动转为第一期转让款。
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下简称“第二期转让款”)为人民币212,025,000元(大写金额:贰亿壹仟贰佰零贰万伍仟元整),第二期转让款于标的股份过户给甲方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具体以实际交易情况为准。
第三期标的股份转让款(以下简称“第三期转让款”)为人民币193,725,000元(大写金额:壹亿玖仟叁佰柒拾贰万伍仟元整),第三期转让款于标的股份过户后12个月内支付。
1.3交易税费
1.3.1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含税价格。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法定税费,双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相互之间不存在任何代付、代扣以及代缴义务。
1.3.2乙方因本次交易而应缴纳的所得税等各项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和自行向相关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甲方不存在需为乙方代付、代扣以及代缴相关税款的任何责任或者义务。乙方承诺,乙方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足额履行纳税义务。
1.3.3除上述约定外,双方应各自承担其就磋商、签署或完成本协议和本协议所预期或相关的一切事宜所产生或有关的费用、收费及支出。
第二条 先决条件
2.1甲方按本协议第三条向乙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均应当以满足下述一般先决条件为前提。
2.1.1在本协议及其相关的文件、附件中,乙方所做的陈述和保证在所有方面均真实、准确和有效,不存在不实或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2.1.2在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划转至乙方指定账户前,目标公司运行稳定,不存在违反第4.2条事项。
2.2除应满足上述第2.1条约定的一般先决条件外,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期转让款还应满足如下前提条件:
2.2.1乙方应于甲方签署本协议3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并向甲方提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2.2.2乙方已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了其在本次交易下应缴纳的全部税款,并且将相关税款的完税证明以及相关税务申报文件提供给甲方且取得甲方的认可,但乙方已经针对本条款的前提/要求取得甲方的豁免的除外。
第三条标的股份的交割
3.1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日为乙方向甲方转让的标的股份登记于甲方名下的日期。
3.2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结算公司申请查询拟转让标的股份持有状况,并将査询结果交付甲方。
如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监管部门审批,双方应按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在向交易所提交相关材料前将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提交监管部门审批,并签署和提供审批所需的法律文件或证照。
3.3自第2.2条先决条件满足(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至甲方名下,甲方已经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且第2.1条一般先决条件持续满足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第二期转让款支付至乙方在本协议第3.4条所指定的银行账户,具体以实际交易情况为准。
......
第四条 过渡期
4.1自本协议有效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甲方取得结算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为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渡期。
4.2过渡期内,乙方应保证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
4.2.1在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按照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与以往惯例及谨慎商业实践一致的方式经营业务;
4.2.2保证现有业务组织、主营业务的完整;
4.2.3维持所有经营资质及许可的合法有效,维持重大资产(包括任何自有或经许可使用的知识产权)和设备处于正常运营和良好保养状态,维持核心团队的稳定;
4.2.4未发生或可能发生对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本结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负债、业务已造成或合理预见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4.2.5未发生重大违法、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不满足上市要求、股票成交量及市值、财务状况恶化等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政府监管部门规定的存在退市风险、其他风险或应被实施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措施的情形;
4.2.6不存在依法或依据公司章程应当解散或终止经营的事项,亦不存在依照法律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情形;
4.2.7不会因本次交易前已发生的事项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公开谴责;
4.2.8不存在可能导致目标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事项,应确保目标公司控制权稳定。
第五条 陈述与保证
5.1本协议的双方均向对方保证:
5.1.1本协议双方均具有签署本协议所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均拥有合法订立和签署本协议及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权利和授权,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其具有约束力;
5.1.2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将不会违反:(a)其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或其他组织性文件;(b)适用于其的任何判决、裁决、裁定、命令、决定或其须遵从的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c)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或安排;
5.1.3除本协议约定事项外,签署、交付和履行本协议和其他交易文件均不再需要获得其他政府部门或其它第三方主体(包括债权人)的任何同意、批准、授权或其他命令,亦无需其他政府部门或其他主体采取任何行动或向任何政府部门或其它主体备案或发出通知;
5.1.4双方均有义务促使本次交易以合法、合规的方式完成。若根据监管部门要求,本次交易需要完成任何政府审批、备案、登记或其他手续,双方均有义务相互配合以尽快完成该等手续。
5.2乙方就其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向甲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5.2.1在本次交易过程中,目标公司、乙方向甲方披露的内容在所有方面均真实、准确和有效,不存在不实或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5.2.2乙方拟转让的标的股份系合法持有,不存在受托代第三方持股的情形,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的或合理预见的权属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流通股,不存在因流通股数额不足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协议转让或无法完成转让全部标的股份的情况;
5.2.3乙方拟转让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表决权委托安排,不存在任何有效的控制协议或类似安排;
5.2.4乙方拟转让的标的股份上不存在质押、担保等任何权利负担,不存在其他任何使乙方有义务出售标的股份或出售目标公司任何其他权益的协议或承诺;
5.2.5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基于本次交易所产生的全部税赋/税款;
5.2.6乙方、目标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不会因本次交易前已发生的事项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立案调查。
5.3甲方就其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向乙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5.3.1甲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条件向乙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视为违约。
6.2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其作出的任何承诺及保证被证实为存有重大虚假或误导,或者违反其在本协议下的陈述与保证,则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万元(人民币叁佰万元),且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应因任何原因受到限制。若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履行,经另一方合理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逾期履行部分金额的万分之三为标准向守约方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除前述违约金外,违约方还应当承担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而产生的全部直接损失和相关债务追索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用、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保险费等)。
6.3本协议生效后,如乙方未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主动申报并足额缴纳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所得税等各项税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本协议第6.2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因乙方未足额纳税而受到相关税务监管机关的追缴、追征或其他行政处罚,甲方因此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均应视为甲方因乙方违约而产生的损失,乙方均应向甲方进行足额及时赔偿;
在甲方向乙方主张相关索赔时,如乙方逾期支付相关赔偿款,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履行部分金额的万分之三为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
6.4非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下的标的股份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超过40个交易日仍未能过户至甲方名下,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有权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款项,并向甲方赔偿标的股份已支付款项10%的违约金、甲方因乙方违约而产生的损失、合理费用;为免疑义,本条款下的约定不能免除乙方因违反本协议的其他约定而应向甲方所承担的相关违约责任。
6.5本协议或其部分条款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被终止、被解除或被认定无效,双方在本协议或相应条款下的义务即行解除,但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不影响相关方在此前根据本协议已经产生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7.1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效力、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本协议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申请按该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
第九条 其他
9.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9.2本协议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和补充。对本协议的变更和补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变更的部分及补充的内容,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在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付款之前,若交易所就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交易反馈了相关修改及/或补充意见,则双方应在收到交易所相关意见后积极配合修改及/或补充相关条款或资料,若交易所的回复意见触及本次股份转让交易的实
质性条款且经双方友好协商仍无法达成修改方案的,则本次股份转让终止,本协议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缔约过失或损失赔偿责任。
9.3除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交易所已颁布的规则或强制性规定而进行披露的情形外,双方均应对本协议及补充协议(如有)的签署、内容以及双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文件和信息等予以保密,未经其他双方的书面授权,不得将上述内容披露给第三方。
9.4在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规定的前提下,如果本协议及补充协议(如有)的任何条款或某部分根据中国法律被确定为无效,不合法或无法执行,或违反公共利益,协议其他部分的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不应受到任何影响和损害。双方应尽快进行友好磋商,以商定双方均感满意的条款代替失效的条款。
9.5本协议壹式捌份,各当事人各执壹份,其余用于办理本次交易的合规性审核及股份变更登记,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次协议转让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支付本次协议转让标的股份的交易价款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转让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的情形、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协议双方就转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亦不存在其他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有关部门批准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手续。除此之外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除本次协议转让外,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其所持有的奋达科技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地点
1、置备地点: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联系电话:0755-27353923
3、联系人:周桂清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杨明焕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4年2月29日
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深圳 |
股票简称 | 奋达科技 | 股票代码 | 002681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杨明焕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0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105,000,000股 持股比例:5.82% 变动数量:105,000,000股 变动比例:5.82%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双方办理完毕协议转让过户相关手续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否?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否? 不适用? |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杨明焕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