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大: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作为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六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锁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对满足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四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50名激励对象的1,184,607股股票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二、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中发生派发股票红利事项的相关规
定,公司董事会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中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规定,因3名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未能完成公司对其的业绩考核要求,未能解除限售,公司需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四、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本次修订主要是因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对授予价格的调整以及部分激励对象离职退休对激励人数的调整,经认真审核《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所有激励对象均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不包括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薪酬考核体系,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团队以及业务骨干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凝聚力,并为稳定优秀人才提供一个良好的激励平台,增强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修订后的股权激励计划,并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邱冠周 吴宝林 谢青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