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大: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以及核查意见说明

http://ddx.gubit.cn  2023-11-01  广东宏大(002683)公司公告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公示情况以及核查意见说明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3年10月1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2023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规定,公司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公示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3年10月21日至2023年10月30日。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OA系统。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邮件及当面反馈等方式向公司监事会进行反馈,公司监事会将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监事会核查了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在公司的任职情况等,结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和核查结果,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骨干。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下述任一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激励计划的公示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特此说明。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0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