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狮3: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400144 证券简称:猛狮3 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一、本次新增诉讼事项的相关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以下简称:“厦门银行漳州分行”)被告一:福建动力宝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动力宝”)被告二: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三:福建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四:深圳市先进清洁电力技术研究有限公司被告五: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被告六:陈乐伍被告七:林少军
2、审理机构: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3、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5日,福建动力宝与厦门银行漳州分行签订了《厦门银行授信额度协议》,根据《厦门银行授信额度协议》约定,厦门银行漳州分行向福建动力宝提供的授信额度为11,634万元,授信额度使用期限为自2022年4月28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起至2025年4月28日止。厦门银行漳州分行向福建动力宝放款合计5,766万元,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为福建动力宝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厦门银行漳州分行认为,现福建动力宝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存在诉讼纠纷,被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厦门银行漳州分行有意提前收回借款,并按照合同约定计收罚息和复利,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因此,厦门银行漳州分行向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诉。
4、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福建动力宝与厦门银行漳州分行于2022年4月25日签订的《厦门银行授信额度协议》提前到期;
(2)请求判令被告福建动力宝立即偿还厦门银行漳州分行的借款本金5,766万元及自2022年 月 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3)请求判令被告福建动力宝承担厦门银行漳州分行因本案诉讼委托律师的律师费10,0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就福建动力宝对厦门银行漳州分行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判令厦门银行漳州分行对被告福建动力宝提供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6)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5、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福建动力宝与厦门银行漳州分行于2015年开始发生授信业务,在2015年至2022年期间,双方保持良好的业务合作,福建动力宝均能按期还本付息。2022
年4月28日,福建动力宝与厦门银行漳州分行签署了《授信额度协议》,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1,634万元,实际放款5,766万元。协议履行期间,福建动力宝按照协议的约定,按期还本付息,未发生逾期违约等情况。
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诉讼事项对公司经营及财务的影响有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诉、争取和解,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2023年2月2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共3起,涉案金额共约396.63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