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狮3: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券代码:400144 证券简称:猛狮3 主办券商:金圆统一证券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权益变动报告书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其董事或主要负责人,保证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其董事或主要负责人,保证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 |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沪美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再喜 |
设立日期 | 1999年5月5日 |
注册资本 | 29,000,000元 |
住所 | 汕头市澄海区324国道广益路33号猛狮国际广场写字楼第17层东侧 |
邮编 | 515800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 |
主要业务 | 对外投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51519313424X1 |
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名称 | 陈再喜 |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名称 | 陈再喜、陈银卿 |
权益变动前是否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权益变动后是否为挂牌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权益变动前是否为挂牌公司控股股东 | 是 |
权益变动后是否为挂牌公司控股股东
权益变动后是否为挂牌公司控股股东 | 是 |
权益变动前是否为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 | 否 |
权益变动后是否为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 | 否 |
实际控制人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 是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 是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一致行动主体包括:深圳前海易德资本优势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乐伍。
2、一致行动人关系构成的认定依据:
?签订协议 ?亲属关系 ?其他
3、一致行动人关系的时间期限:长期
二、拥有权益及变动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 |
股份名称 |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猛狮科技”) | |
股份种类 | 人民币普通股 | |
权益变动方向 | 减持 | |
权益变动时间 | 2023年3月2日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比例 (权益变动前) | 合计拥有权益161,440,860股,占比28.45% | 直接持股112,169,960股,占比19.77% |
间接持股0股,占比0% | ||
一致行动或其他方式拥有权益49,270,900股, 占比8.68% | ||
所持股份性质 (权益变动前)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19,169,960股,占比21.00% |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42,270,900股,占比7.45%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比例 (权益变动后) | 合计拥有权益93,736,074股,占比 | 直接持股44,465,174股,占比7.84% |
间接持股0股,占比0% |
16.52%
16.52% | 一致行动或其他方式拥有权益49,270,900股, 占比8.68% | |
所持股份性质 (权益变动后)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1,465,174股,占比9.07% |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42,270,900股,占比7.45% | ||
本次权益变动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 有 | 沪美公司质押予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的公司股份涉及违约,东方证券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1)沪74执832号之二),沪美公司质押予东方证券的56,100,000股猛狮科技股份作价37,900,000元归东方证券所有。 |
三、权益变动具体方式及目的
(一)权益变动具体方式
权益变动方式 | ?通过竞价交易 ?通过做市交易 ?通过大宗交易 ?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 ?取得挂牌公司发行的新股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投资关系、协议方式 ?其他 |
1、因沪美公司质押予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的猛狮科技股份涉及违约,华创证券于2022年6月6日至2022年9月20日通过竞价交易减持沪美公司持有的4,337股猛狮科技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76%。 2、因沪美公司质押予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的猛狮科技股份涉及违约,2022年6月7日至2022年11月22日,东兴证券通过竞价交易减持沪美公司持有的11,600,449股猛狮科技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046%。 3、因沪美公司质押予东方证券的猛狮科技股份涉及违约,东方证券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1)沪74执832号之二),沪美公司质押予东方证券的56,100,000股猛狮科技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9.89%)作价37,900,000元归东方证券所有,并于2023年3月2日完成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
(二)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为沪美公司质押未能按约定回购,导致被质权人减持及被司法处置,所得资金用于偿还融资债务。
四、国家相关部门批准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
是否需国家相关部门批准 | 否 |
五、所涉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华创证券及东兴证券减持沪美公司持有的猛狮科技股份不涉及相关协议、行政划转或变更、法院裁定等文件。
2、沪美公司质押予东方证券的猛狮科技股份涉及违约,东方证券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2021)沪74执832号之二)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如下:
(1)被执行人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原持有的56,100,000股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简称:猛狮3,证券代码:400144,证券性质:无限售流通股)作价37,900,000元归申请执行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上述股票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时起转移。
(2)申请执行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3)解除对上述股票的司法冻结及质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其他重大事项
1、权益变动前后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以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七、备查文件
1、沪美公司营业执照;
2、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1)沪74执832号之二)。特此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汕头市澄海区沪美蓄电池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