猛狮3:关于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专项说明

查股网  2024-04-30  猛狮退(002684)公司公告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China Audit Asia Pacific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关于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

专项说明

中国·北京BEIJING CHINA

关于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

专项说明

中审亚太审字(2024)003287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猛狮科技”)2023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2024年4月29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报告编号:中审亚太审字(2024)003284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要求,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

我们在审计中使用的2023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相关情况如下:

选取的基准:营业收入

使用的百分比:1%

选取依据:由于猛狮科技税前利润波动较大,为保证重要性水平基数选择的合理性,因此,我们选取营业收入总额作为基准。

计算结果:928万

上述基准及百分比较上年度未发生变化。

二、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的主要内容

(一)持续经营能力

如财务报表附注2.2持续经营、12.2或有事项所述,截止2023年12月31日,猛狮科技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26,707.54万元,2023年度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2,137.7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3,220.89万元,期末118,556.85万元短期借款中有112,610.33万元逾期,并存在较多诉讼事项。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猛狮科技持续经营能

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如财务报表附注2.2持续经营所述,猛狮科技披露了管理层针对上述事项的改善措施,但仍存在我们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性的疑虑。

三、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运用持续经营假设是适当的,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财务报表对重大不确定性未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恰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猛狮科技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事项以及拟采取的改善措施,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猛狮科技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因此对猛狮科技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出具保留意见。

四、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猛狮科技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影响,且不具有广泛性。

五、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保留意见涉及事项不属于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六、上期非标事项在本期的情况

1、上期非标事项如下:

“如财务报表附注2.2持续经营、12.2或有事项所述,截止2022年12月31日,猛狮科技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17,649.33万元,2022年度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7,404.65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2,786.27万元,期末120,538.51万元短期借款中有113,751.36万元逾期,并存在较多诉讼事项。这些事项或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猛狮科技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如财务报表附注2.2持续经营所述,猛狮科技披露了管理层针对上述事项的改善措施,但仍存在我们对其持续经营能

力不确定性的疑虑。”

2、上期非标事项在本期变化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猛狮科技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226,707.54万元,2023年度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2,137.74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3,220.89万元,期末118,556.85万元短期借款中有112,610.33万元逾期,仍存在较多诉讼事项。故我们认为仍存在可能导致对猛狮科技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

本专项说明仅供猛狮科技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披露之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盖章)

中国·北京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盖章) 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