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重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我们作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研究讨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已经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需进行换届选举。
本次董事会换届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我们同意提名翁杰先生、惠岭女士、徐大鹏先生、朱治国先生、黄羽女士、王珂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高卫东先生、朱和平先生和苏晓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需将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二、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是公司根据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的职责和工作范围而制定的,其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事项。
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签字人:
辛小标:
朱和平:
高卫东: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