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重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我们作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研究讨论,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鉴于黄羽女士因工作调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本次增补沈龙强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增补沈龙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1.本次聘任沈龙强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审议及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聘任已征得被聘任人的同意,并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基础上进行。沈龙强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
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3.沈龙强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能力,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同意聘任沈龙强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期自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签字人:
高卫东:
朱和平:
苏晓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