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重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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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华东重机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华东重机的委托,担任华东重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本次交易的相关机构及人员在股票交易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华东重机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和信息,并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分别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
2、除本专项核查意见特别说明外,《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2023]海字第069号,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的释义亦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3、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华东重机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核查期间为华东重机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首次作出决议前 6 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交易日(即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12月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为: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前述各项自然人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相关机构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10条的规定,华东重机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
根据中登深圳分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华东重机及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人员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等文件,相关人员及机构在自查期间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情况如下:
1、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翁耀根交易华东重机股票情况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翁耀根自查期间内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 交易方向 | 交易股数(股) | 结余数(股) |
2023-05-19 | 协议转让 | 19,100,000.00 | 61,166,667.00 |
2023年3月26日,翁耀根、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周文元与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翁耀根、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周文元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转让华东重机股份85,644,419股,占华东重机总股本的8.50%。其中翁耀根
转让华东重机股份19,100,000股,占华东重机总股本的1.90%;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转让华东重机股份22,000,000股,占华东重机总股本的2.18%;周文元转让华东重机股份44,544,419股,占华东重机总股本的4.42%。华东重机于2023年3月28日于深交所网站发布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股份于2023年5月19日办理完毕过户登记。
翁耀根系华东重机实际控制人之一,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翁耀根出具承诺如下:“本人因自身资金需求以及对公司发展的战略规划考虑,于2023年3月26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本人所持华东重机股票,后续股票过户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该次《股份转让协议》签订时,有关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内幕信息尚未形成,因此该次股份转让不构成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此外,在该次股份转让时,华东重机已进行了信息披露。若本人上述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行为导致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定为内幕交易的,本人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颁布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本人在自查期间所交易的华东重机股票的相关收益。”
2、交易对方实际控制人周文元交易华东重机股票情况
交易对方实际控制人周文元自查期间内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 交易方向 | 交易股数(股) | 结余数(股) |
2023-05-19 | 协议转让 | 44,544,419.00 | 133,633,257.00 |
2023年3月26日,周文元、翁耀根、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与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周文元、翁耀根、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转让华东重机股份85,644,419股,占华东重机总股本的8.50%。其中周文元转让华东重机股份44,544,419股,占华东重机总股本的4.42%;翁耀根转让华东重机股份19,100,000股,占华东重机总股本的1.90%;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转让华东重机股份22,000,000股,占华东重机总股本的2.18%。
华东重机于2023年3月28日于深交所网站发布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股份于2023年5月19日办理完毕过户登记。
周文元系交易对方实际控制人,针对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周文元
出具承诺如下:“本人因自身资金需求,于2023年3月26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芜湖峰湖追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本人所持华东重机股票,后续股票过户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该次股份转让协议签订时,有关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内幕信息尚未形成,因此该次股份转让不构成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此外,在该次股份转让时,华东重机已进行了信息披露。若本人上述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行为导致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定为内幕交易的,本人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颁布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本人在自查期间所交易的华东重机股票的相关收益。”
3、上市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朱治国及其配偶、子女交易华东重机股票情况
(1)上市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朱治国自查期间内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 交易方向 | 交易价格(元/股) | 交易股数(股) | 结余数(股) |
2023-04-28 | 买入 | 3.61 | 101,700.00 | 101,700.00 |
朱治国针对上述买卖情况作出承诺:“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华东重机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建议,亦未向任何人提出过鼓励、引导其买卖华东重机的股票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未向本人配偶王筱楠、儿子朱御风透露任何内幕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内对华东重机股票的交易行为系本人作为华东重机光伏业务的负责人出于对华东重机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华东重机长期价值的认可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未从任何其他方处获得相关事项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若本人上述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行为导致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定为内幕交易的,本人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颁布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本人在自查期间所买入的华东重机的股票。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上市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朱治国的配偶王筱楠自查期间内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交易日期 | 交易方向 | 交易价格(元/股) | 交易股数(股) | 结余数(股) |
2023-07-28 | 买入 | 3.78 | 200.00 | 200.00 |
2023-08-07 | 买入 | 3.84 | 58,600.00 | 58,800.00 |
王筱楠针对上述买卖情况作出承诺:“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华东重机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未曾向本人配偶朱治国获取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建议,亦未向任何人提出过鼓励、引导其买卖华东重机的股票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在自查期间内对华东重机股票的交易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未从任何其他方处获得相关事项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若本人上述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行为导致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定为内幕交易的,本人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颁布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本人在自查期间所买入的华东重机的股票。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上市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朱治国的儿子朱御风自查期间内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 交易方向 | 交易价格(元/股) | 交易股数(股) | 结余数(股) |
2023-04-12 | 买入 | 3.95 | 100,000.00 | 100,000.00 |
2023-04-25 | 卖出 | 3.36 | 100,000.00 | 0.00 |
2023-04-27 | 买入 | 3.48 | 160,000.00 | 160,000.00 |
2023-04-27 | 买入 | 3.50 | 70,000.00 | 230,000.00 |
2023-04-28 | 卖出 | 3.68 | 115,000.00 | 115,000.00 |
2023-05-09 | 卖出 | 3.68 | 115,000.00 | 0.00 |
朱御风针对上述买卖情况作出承诺:“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华东重机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未曾向本人父亲朱治国获取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建议,亦未向任何人提出过鼓励、引导其买卖华东重机的股票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在自查期间内对华东重机股票的交易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未从任何其他方处获得相关事项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若本人上述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行为导致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定为内幕交易的,本人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颁布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人在自查期间所买入的华东重机的股票。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4、上市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沈龙强交易华东重机股票情况上市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沈龙强自查期间内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 交易方向 | 交易价格(元/股) | 交易股数(股) | 结余数(股) |
2023-04-28 | 买入 | 3.60 | 222,200.00 | 222,200.00 |
2023-05-04 | 买入 | 3.78 | 31,600.00 | 253,800.00 |
2023-05-09 | 卖出 | 3.67 | 253,700.00 | 100.00 |
沈龙强针对上述买卖情况作出承诺:“在上述交易期间,本人未曾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华东重机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也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建议,亦未向任何人提出过鼓励、引导其买卖华东重机的股票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在自查期间内对华东重机股票的交易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未从任何其他方处获得相关事项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若本人上述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行为导致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定为内幕交易的,本人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颁布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本人在自查期间所买入的华东重机的股票。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4、标的公司业务部经理陈涓交易华东重机股票情况
标的公司业务部经理陈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 交易方向 | 交易价格(元/股) | 交易股数(股) | 结余数(股) |
2023-10-10 | 卖出 | 4.85 | 500.00 | 2,000.00 |
2023-10-11 | 买入 | 4.50 | 500.00 | 2,500.00 |
陈涓针对上述买卖情况作出承诺:“本人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建议,亦未向任何人提出过鼓励、引导其买卖华东重机的股票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在自查期间内对华东重机股票的交易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
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未从任何其他方处获得相关事项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若本人上述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行为导致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定为内幕交易的,本人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颁布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本人在自查期间所买入的华东重机的股票。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5、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王澍颖的配偶交易华东重机股票情况
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王澍颖的配偶顾焕波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 交易方向 | 交易价格(元/股) | 交易股数(股) | 结余数(股) |
2023-06-06 | 买入 | 3.89 | 38,700.00 | 38,700.00 |
2023-06-13 | 卖出 | 3.69 | 38,700.00 | 0.00 |
2023-09-21 | 买入 | 3.91 | 14,300.00 | 14,300.00 |
2023-09-21 | 买入 | 3.87 | 10,300.00 | 24,600.00 |
2023-09-22 | 卖出 | 4.02 | 24,600.00 | 0.00 |
2023-09-27 | 买入 | 4.59 | 18,400.00 | 18,400.00 |
2023-10-17 | 卖出 | 4.18 | 18,400.00 | 0.00 |
顾焕波针对上述买卖情况作出承诺:
“1、本人于2023年6月6日买入、2023年6月13日卖出华东重机股票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届时本人配偶王澍颖未获知任何有关华东重机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本人亦不知晓任何有关华东重机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
2、本人于2023年9月、10月期间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系在上市公司公开披露有关公告后本人基于个人判断作出的独立投资决策,是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作出的独立判断,本人从未知悉或者探知任何有关华东重机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未从本人配偶王澍颖获取本次重组交易的内幕信息,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关于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建议,亦未向任何人提出过鼓励、引导其买卖华东重机的股票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本人在自查期间内对华东重机股票的交易行为系本人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未从任何其他方处获得相
关事项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若本人上述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行为导致被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监管机构认定为内幕交易的,本人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颁布之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本人在自查期间所买入的华东重机的股票。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除上述情形外,根据华东重机出具的《自查报告》和中登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核查期间内,其他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行为。
四、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华东重机股票的情况。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专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颜克兵:________________ 王澍颖:
张 婷:
孙烨婷: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