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河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经取得股东大会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根据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6月5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
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六)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同意本激励计划以2023年6月5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人民币2.4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23名激励对象授予21,620,000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
姚民仆 卢文兵 谢晓燕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