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河生物: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通知于2026 年1 月31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公告方式发出。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2 月27 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2 月2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2 月27 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2 月27 日上午9:15 至下 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6 年2 月12 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新坪路71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4、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东晓先生
7、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8、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40 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为247,285,9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已经剔除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股票的股份13,821,410 股,下同) 的32.6315%。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1 人,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240,783,6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735%;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为429 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502,33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80%。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429 人,代表股数6,502,3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80%。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9、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 华联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244,212,741 2,913,000 160,200
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 98.7572 1.1780 0.0648
表决结果 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并为其提供担 保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244,247,375 2,075,466 963,100
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 98.7712 0.8393 0.3895
表决结果 通过
该议案获得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数总数的2/3 以上 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244,503,141 2,158,600 624,200
占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 98.8747 0.8729 0.25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票数 3,719,530 2,158,600 624,200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比例(%) 57.2030 33.1973 9.5997
表决结果 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赫志和袁飞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主板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 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主板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2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