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智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康宝华、王延邦、陈光伟、王维龙、张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康宝华、王延邦、陈光伟、王维龙、张楠:
2023年4月29日,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智能)发布《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对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半年度财务报表项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此次更正对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影响分别为:2019年度-123,238,110.45元、-86,474,326.59元;2020年度-66,225,698.72元、-36,781,964.00元;2021年度-147,398,000.33元、-98,324,682.13元;2022年半年16,112,594.71元、-7,337,487.65元。远大智能上述定期报告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康宝华、总经理王延邦、财务总监王维龙以及2018年7月至2021年3月时任公司总经理陈光伟、2015年5月至2020年7月时任公司财务总监张楠应当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它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将深刻反思,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公司将加强对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发展,更好地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公司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