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智能:独立董事关于2022年年报问询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23】第28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问询函的要求,现就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 年报及同日披露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1处重大缺陷:部分电梯产品及租赁收入确认存在不严谨或不准确的情形。关于电梯产品收入确认,你公司称,核查发现现场人员回传的验收合格证资料包括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证明”及“监督检验报告”,你公司认为依据“监督检验报告”确认收入更加严谨准确,因此对依据“验收证明”确认收入的项目进行清查。关于租赁收入确认,你公司称,核查发现业务部门在签署租赁协议时,个别协议存在签署补充协议而限制租赁协议生效条件的情形,导致相关租赁收入确认出现会计差错。你公司称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已于2023年4月完成整改,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与年报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你公司拟对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第一季度、半年度、第三季度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进而导致公司已披露的2020年度、2021年度财务报表出现盈亏性质改变:追溯调整前,你公司2020年、2021年营业收入为9.15亿元、9.69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862.35万元、1,300.26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为-1,847.47万元、-1,052.83万元;追溯调整后,你公司2020年、2021年营业收入为8.49亿元、8.22亿元,净利润为-1,428.43万元、-2,810.58万元,扣非后净利润为-4.138.24万元、-5,163.67万元。具体如下表:
2021年 | 2020年 |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扣非后净利润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扣非后净利润 | |
追溯调整前 | 9.69亿元 | 1,300.26万元 | -1,052.83万元 | 9.15亿元 | 862.35万元 | -1,847.47万元 |
追溯调整后 | 8.22亿元 | -2,810.58万元 | -5,163.67万元 | 8.49亿元 | -1,428.43万元 | -4.138.24万元 |
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实现营业收入9.88亿元,同比增长20.23%,而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为-1.11亿元、-1.41亿元。
请你公司:
(1)说明“监督检验报告”与“验收证明”所载内容的差异及检验机构出具
的时间间隔,并结合电梯产品验收标准及流程、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因素,说明你公司此前同时依据“监督检验报告”与“验收证明”确认电梯产品相关收入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如否,请予解释说明前期收入确认的合理性,如是,请说明追溯调整财务报表的必要性;
(2)核查说明你公司业务部门是否存在未及时报备签署租赁补充协议的情形,如是,请说明具体的整改举措(如有),如否,详细说明相关租赁收入出现会计差错的原因;
(3)结合对第(1)(2)问的回复以及追溯调整后你公司2019年、2020年连续两年净利润为负的情形,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通过提前确认收入、虚增净利润等进行财务舞弊的行为;
(4)对照《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规范运作指引》)第2.2.7条、第2.2.10条的规定,说明你公司审计委员会是否勤勉尽责、有效履行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的职责;
(5)对照《主板规范运作指引》第3.5.17条、第3.5.22条的规定,说明你公司独立董事是否积极履职,是否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进行了切实有效的现场检查;
(6)对照《主板规范运作指引》第5.10条的规定,说明你公司是否制定了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如有,请向我部提供;
(7)说明你公司就会计差错采取的具体自查措施及自查范围,是否完整、有效地发现了全部差错事项,在此基础上说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是否还需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进一步补充更正;
(8)结合所处行业环境、业务模式、信用政策与结算方式、售价及成本变动等因素,量化分析报告期内在营业收入实现较大增长的情况下,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大幅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你公司拟采取的改善盈利能力的措施(如有)。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同时说明针对公司2022年内部控制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相关缺陷是否影响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在此基础上说明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是否恰当、审慎;说明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披露事宜,是否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
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上述问题(4)、独立董事对上述问题(5)涉及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经核查,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利用自身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增强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事的沟通交流,我们充分利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时机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保持与公司管理层的密切沟通,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情况,听取相关人员汇报,对公司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核查。我们积极履职,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进行了切实有效的现场检查。
独立董事:石海峰、郑水园、花迪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