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智能:关于对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深证上〔2023〕859号
关于对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27号;
康宝华,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延邦,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光伟,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王维龙,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 楠,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7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智能”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2023年4月2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因部分电梯产品收入和租赁收入的确认时点不准确,公司对2019年度至2021年度报表项目、2022年前三季度报表项目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其中调减2019年度营业收入12,323.81万元、利润总额3,258.21万元,调减2020年度营业收入6,622.57万元、利润总额2,175.44万元,调减2021年度营业收入14,739.80万元、利润总额3,892.71万元,调增2022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3,170.73万元、利润总额2,274.26万元。
远大智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的规定。
远大智能董事长康宝华、总经理王延邦、财务总监王维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远大智能时任总经理陈光伟、时任财务总监张楠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3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康宝华、总经理王延邦、时任总经理陈光伟、财务总监王维龙、时任财务总监张楠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