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智能: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沈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http://ddx.gubit.cn  2023-11-08  远大智能(002689)公司公告

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

涉及的沈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资产评估报告

中评正信评报字[2023]095号

共1册,第1册

北京中评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月十日

目录

声 明 -------------------------------------------------------------- 1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 3资产评估报告 ----------------------------------------------------------- 7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 7

二、评估目的 ---------------------------------------------------------- 15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15

四、价值类型 ---------------------------------------------------------- 16

五、评估基准日 -------------------------------------------------------- 17

六、评估依据 ---------------------------------------------------------- 17

七、评估方法 ---------------------------------------------------------- 19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27

九、评估假设 ---------------------------------------------------------- 29

十、评估结论 ---------------------------------------------------------- 30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 30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31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 33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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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的。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依法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本资产评估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关注并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前提、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依法合理使用评估结论。

六、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七、本次评估的评估对象所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申报并经其采用签字、盖章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确认;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因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提供虚假或不实的法律权属资料、财务会计信息或者其他相关资料,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履行正常核查程序未能发现而导致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依法承担责任。

八、本资产评估机构及执行本项目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九、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业已对本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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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必要的现场调查;业已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状况和资料进行了查验,并对已发现的产权资料瑕疵等问题进行了如实披露,但并非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提供保证。特提请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完善产权手续以满足本资产评估报告经济行为的要求。

十、本资产评估报告中如有万元汇总数与明细数据的合计数存在的尾数差异,系因电脑对各明细数据进行万元取整时遵循四舍五入规则处理所致,应以汇总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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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

涉及的沈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中评正信评报字[2023]095号

北京中评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沈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报告摘要如下:

一、 评估目的

因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事宜,委托北京中评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经济行为所涉及的沈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23年07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二、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评估对象为沈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评估范围为沈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

三、 价值类型

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四、 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为2023年07月31日。

五、 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为资产基础法。

六、 评估结论及其有效使用期

经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沈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资产总额评估值为5,109.99万元,评估增减变动额为0.42万元,增减变动幅度为0.01%;负债总额评估值为1,128.17万元,评估增减变动额为0.00万元,增减变动幅度为

0.00%;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3,981.82 万元,评估增减变动额为0.42万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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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变动幅度为0.01%。即:沈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评估结论为3,981.82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仟玖佰捌拾壹万捌仟贰佰元整)。

详细情况见评估结果汇总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变动额增值率%
ABC=B-AD=C/A×100%
1流动资产4,614.264,614.26--
2非流动资产495.31495.730.420.08
4其中:固定资产248.57248.990.420.17
5递延所得税资产246.74246.74--
6资产总计5,109.575,109.990.420.01
7流动负债901.62901.62--
8非流动负债226.55226.55--
9负债合计1,128.171,128.17--
10净资产(所有者权益)3,981.403,981.820.420.01

按现行规定,本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期为壹年,该有效使用期从评估基准日起计算。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和关注本资产评估报告中所载明的假设条件、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七、 特别事项说明

(一)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

本项目没有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

(二)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本项目没有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三)委托人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情况或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本项目没有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情况或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四)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本项目未发现被评估单位于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情况。

(五)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

评估基准日财务数据经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于2023年10月8日出具了“CAC审字[2023]1023号”《2023年1-7月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本次评估是在审计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利用了上述《审计报告》相关信息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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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六)重大期后事项

本项目无重大期后事项。

(七)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影响的情况

无。

(八)抵押、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沈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注册地为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六号街6号,在经营期间免费使用沈阳远大科技电工有限公司厂房,厂房位置: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六号街6号,M3厂房内。

(九)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无。

(十)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1. 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是反映委托评估对象在持续经营、外部宏观经济环境不发生变化等假设前提下,于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下的价值。

2. 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未考虑委估资产可能存在的产权登记或权属变更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和税项;未考虑评估值增减可能产生的纳税义务变化。

3. 本评估报告是在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相关当事方提供与资产评估相关资料基础上做出的。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的责任;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是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该资料及其来源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和披露,不代表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对该资料及其来源确认或者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

4. 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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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以上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详细情况并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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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

及的沈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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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正信评报字[2023]095号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评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沈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委托人、被评估单位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一)委托人概况

本次评估的委托人是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1007310057103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法定代表人:康宝华

注册资本:

104,331.0725万元整

成立日期:

2001年

经营期限:

2001年

日至无固定期限

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

经营范围: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永磁同步电机、曳引机及调频调压曳引系统、机器人、自动旋转门、擦窗机、自动车库、电控柜、建筑机械设备加工、制造、设计、安装、改造及维修服务;金属板材的钣金、粉末静电喷涂、氟碳漆、丙烯酸漆静电喷涂、陶瓷漆喷涂、木纹转印加工及电梯配套、楼房装饰工程设计;电梯自动化系统及低压电器、计算机软硬件、工业过程控制设备、电机及拖动系统的技术开发、制造、加工;中央空调及相关备件、单体空调及相关备件设计,安装,改造及维修;空调用风管的加工及安装;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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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设备及智能控制系统设计、生产、安装;清洁能源技术及智能控制系统开发,清洁能源设备及智能控制系统设计、生产、安装;电力设备设计、生产、安装,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凡涉及国家限制或需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需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生产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被评估单位概况

本次评估的被评估单位是沈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1303552584366D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康宝华

注册资本:

6,700万元整

成立日期:

2010年

经营期限:

2010年

日至2025年

所: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六号街

号-5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对外承包工程(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企业简介及历史沿革

(1)企业简介

沈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0年04月1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康宝华,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风能及太阳能发电应用技术研发、技术转让;风能及太阳能发电设备制造等。

(2)历史沿革

根据2010年04月15日沈阳远大机电装备有限公司《关于出资设立朝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请示》((2010)4号)以及股东公司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沈阳远大机电装备有限公司出资设立朝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批复》(2010-4-15号),朝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沈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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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曾用名)于2010年04月16日由沈阳远大机电装备有限公司出资成立,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出资金额为人民币5,00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00%。该行为已经辽宁中普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并出具辽中普天会验字[2010]第015号《验资报告》。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认缴注册资本(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

沈阳远大机电装备有限公司

沈阳远大机电装备有限公司5,000.005,000.00100.00%

合 计

合 计5,000.005,000.00100.00%

根据2010年04月24日沈阳远大机电装备有限公司《关于向朝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请示》(沈远装备(2010)015号)以及2010年04月26日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向朝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批复》((2010)012号),沈阳远大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对朝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增资人民币5,000.00万元,增资后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10,000.00万元。该行为已经辽宁中普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并出具辽中普天会验字[2010]第016号《验资报告》。本次增资后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认缴注册资本(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

沈阳远大机电装备有限公司

沈阳远大机电装备有限公司10,000.0010,000.00100.00%

合 计

合 计10,000.0010,000.00100.00%

根据2011年

日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文件(铝业集团06-2011)以及股权转让协议,沈阳远大机电装备有限公司将持有的朝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

100.00%

股权转让给沈阳远大科技电工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后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认缴注册资本(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

沈阳远大科技电工有限公司

沈阳远大科技电工有限公司10,000.0010,000.00100.00%

合 计

合 计10,000.0010,000.00100.00%

根据2017年

日朝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公司分立股东决定以及2017年

日朝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决议,朝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分立出公司朝阳思派徳供应链有限公司,朝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为存续公司,朝阳思派徳供应链有限公司为新设立公司。朝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0,000.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6,700.00万元。本次公司分立后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认缴注册资本(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

沈阳远大科技电工有限公司

沈阳远大科技电工有限公司6,700.006,700.00100.00%

合 计

合 计6,700.006,700.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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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8年

日股权转让协议,沈阳远大科技电工有限公司将持有的朝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

100.00%

股权转让给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权转让后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认缴注册资本(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700.006,700.00100.00%

合 计

合 计6,700.006,700.00100.00%

根据2019年

日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沈

)市监核变通内字[2019]第2019000868号),朝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沈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

截止至本次评估基准日2023年

日,沈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认缴注册资本(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700.006,700.00100.00%

合 计

合 计6,700.006,700.00100.00%

2.主要资产情况

(1)实物资产的分布情况及特点

公司固定资产为机器设备、车辆及电子设备。

机器设备共计116项,账面原值13,894,176.09元,减值准备0.00元,账面净值2,477,160.01元,主要为电机实验站配套设施设备、三相自耦变压器、柴油发电机等。车辆共计1项,账面原值154,879.31元,减值准备0.00元,账面净值7,743.97元,为轿车1辆。电子设备共计6项,账面原值10,789.00元,减值准备0.00元,账面净值762.43元,主要为电脑和打印机等办公设备。

截至评估基准日,列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设备类资产,维护保养状况较好。

(2)企业申报的无形资产情况

本次评估企业未申报无形资产。

3.被评估单位的主要会计、税收政策及优惠

(1)会计期间:会计年度为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3)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资产以实际成本为计价原则。各项财产按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4)固定资产及折旧:计提折旧时采用年限平均法,并按各类固定资产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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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扣除净残值(原值的5%)后再预计使用年限内平均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计提,根据固定资产类别、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率确定折旧率。如固定资产各组成部分的使用寿命不同或者以不同方式为本公司提供经济效益,则选择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分别计提折旧。

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类别折旧年限(年)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204.75-4.5
机器设备(工具类)3-531.67-18
机器设备(设备类)109
运输设备423.75-22.5
办公设备331.67-30

(5)无形资产

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内按直线法摊销。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预计寿命及依据如下:

项目预计使用寿命(年)依据
土地使用权50土地使用权证书所载期限
软件2-10预期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期限

(6)税项:

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及其税率列示如下:

税种计税依据税率或征收率
增值税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过程中的增值额3%、5%、6%、9%、10%、13%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
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缴流转税7%
教育费附加应缴流转税3%
地方教育附加应缴流转税2%

(7)税收优惠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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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评估单位近几年的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

被评估单位近几年的资产负债情况和经营状况如下表所示: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2023年07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
总资产51,095,632.8956,100,708.7560,778,648.46
总负债11,281,787.3914,834,636.1815,652,020.45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39,813,845.5041,266,072.5745,126,628.01
项目2023年1月-7月2022年度2021年度
营业收入398,230.091,279,091.870.00
营业成本896,366.87959,999.510.00
净利润-1,452,227.07-3,860,555.44-3,784,799.76

注:被评估单位2021年、2022年及2023年财务数据经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10月8日出具了“CAC审字[2023]1023号”《2023年1-7月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5.影响被评估单位生产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

初步核算,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593034亿元,按不变价格计算,同比增长

5.5%,比一季度加快1.0个百分点。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增加值30416亿元,同比增长3.7%;第二产业增加值230682亿元,增长4.3%;第三产业增加值331937亿元,增长6.4%。分季度看,一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4.5%,二季度增长6.3%。从环比看,二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增长0.8%。

(1)农业生产形势稳定,畜牧业平稳增长

上半年,农业(种植业)增加值同比增长3.3%。夏粮生产再获丰收。全国夏粮总产量14613万吨,比上年减少127.4万吨,下降0.9%,产量居历史第二高位。上半年,猪牛羊禽肉产量4682万吨,同比增长3.6%,其中猪肉、牛肉、羊肉、禽肉产量分别增长3.2%、4.5%、5.1%、4.3%;牛奶产量增长7.5%,禽蛋产量增长2.9%。二季度末,生猪存栏43517万头,同比增长1.1%。上半年,生猪出栏37548万头,增长2.6%。

(2)工业生产稳步恢复,装备制造业增长较快

上半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3.8%,比一季度加快0.8个百分点。分三大门类看,采矿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7%,制造业增长4.2%,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增长4.1%。装备制造业增加值增长6.5%,比全部规模以上工业快2.7个百分点。分经济类型看,国有控股企业增加值同比增长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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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企业增长4.4%,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增长0.8%;私营企业增长1.9%。分产品看,太阳能电池、新能源汽车、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产量分别增长54.5%、

35.0%、34.1%。6月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4.4%,环比增长0.68%。6月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为49.0%,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预期指数为53.4%。

(3)服务业增长较快,接触型聚集型服务业明显改善

上半年,服务业增加值同比增长6.4%,比一季度加快1.0个百分点。其中,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增加值分别增长15.5%、12.9%、10.1%、7.3%、6.6%。6月份,服务业生产指数同比增长6.8%。其中,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生产指数分别增长20.0%、15.4%、9.3%。1-5月份,全国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8.5%。6月份,服务业商务活动指数为52.8%,业务活动预期指数为60.3%。其中,航空运输、邮政快递、电信广播电视及卫星传输服务、货币金融服务、保险等行业商务活动指数均位于60.0%及以上高位景气区间。

(4)市场销售增势较好,升级类商品销售加快

上半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27588亿元,同比增长8.2%,比一季度加快

2.4个百分点。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城镇消费品零售额197532亿元,同比增长

8.1%;乡村消费品零售额30056亿元,增长8.4%。按消费类型分,商品零售203259亿元,增长6.8%;餐饮收入24329亿元,增长21.4%。基本生活类商品销售稳定增长,限额以上单位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粮油食品类商品零售额分别增长

12.8%、4.8%。升级类商品销售较快增长,限额以上单位金银珠宝类、体育娱乐用品类、化妆品类商品零售额分别增长17.5%、10.5%、8.6%。全国网上零售额71621亿元,同比增长13.1%。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60623亿元,增长10.8%,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26.6%。6月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

3.1%,环比增长0.23%。

(5)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增长,高技术产业投资较快增长

上半年,全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243113亿元,同比增长3.8%。分领域看,基础设施投资增长7.2%,制造业投资增长6.0%,房地产开发投资下降7.9%。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59515万平方米,下降5.3%;商品房销售额63092亿元,增长1.1%。分产业看,第一产业投资增长0.1%,第二产业投资增长8.9%,第三产业投资增长1.6%。民间投资下降0.2%。高技术产业投资增长12.5%,其中高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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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和高技术服务业投资分别增长11.8%、13.9%。高技术制造业中,医疗仪器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投资分别增长16.8%、14.2%;高技术服务业中,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业投资分别增长51.6%、

46.3%。6月份,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环比增长0.39%。

(6)货物进出口保持增长,贸易结构继续优化

上半年,货物进出口总额201016亿元,同比增长2.1%。其中,出口114588亿元,增长3.7%;进口86429亿元,下降0.1%。进出口相抵,贸易顺差28159亿元。一般贸易进出口增长4.0%,占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为65.5%,比上年同期提高

1.2个百分点。民营企业进出口增长8.9%,占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为52.7%,比上年同期提高3.3个百分点。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出口增长9.8%。6月份,进出口总额34883亿元,同比下降6.0%。其中,出口19898亿元,下降8.3%;进口14985亿元,下降2.6%。

(7)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工业生产者价格同比下降

上半年,全国居民消费价格(CPI)同比上涨0.7%。分类别看,食品烟酒价格上涨2.1%,衣着价格上涨0.8%,居住价格下降0.2%,生活用品及服务价格上涨0.5%,交通通信价格下降2.3%,教育文化娱乐价格上涨1.7%,医疗保健价格上涨1.0%,其他用品及服务价格上涨2.9%。在食品烟酒价格中,鲜果价格上涨

7.9%,猪肉价格上涨3.2%,粮食价格上涨1.6%,鲜菜价格下降2.7%。扣除食品和能源价格后的核心CPI同比上涨0.7%。6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同比持平,环比下降0.2%。

上半年,全国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同比下降3.1%。其中,6月份同比下降5.4%,环比下降0.8%。上半年,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同比下降3.0%。其中,6月份同比下降6.5%,环比下降1.1%。

(8)就业形势总体稳定,城镇调查失业率下降

上半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平均值为5.3%,比一季度下降0.2个百分点。6月份,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为5.2%,与上月持平。本地户籍劳动力调查失业率为5.1%;外来户籍劳动力调查失业率为5.3%,其中外来农业户籍劳动力调查失业率为4.9%。16-24岁、25-59岁劳动力调查失业率分别为21.3%、4.1%。25-59岁劳动力中,初中及以下学历、高中学历、大专学历、本科及以上学历劳动力调查失业率分别为4.4%、4.4%、3.9%、3.2%。31个大城市城镇调查失业率为5.5%,与上月持平。全国企业就业人员周平均工作时间为48.7小时。二季度末,外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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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农村劳动力总量18705万人,同比增长3.2%。

(9)居民收入平稳增长,农村居民收入增速快于城镇居民

上半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672元,同比名义增长6.5%,比一季度加快1.4个百分点;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8%,加快2.0个百分点。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357元,同比名义增长5.4%,实际增长4.7%;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551元,同比名义增长7.8%,实际增长7.2%。从收入来源看,全国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分别名义增长

6.8%、7.0%、4.7%、6.1%。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16393元,同比名义增长5.4%。

总的来看,上半年,随着经济社会全面恢复常态化运行,宏观政策显效发力,国民经济回升向好,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但也要看到,世界政治经济形势错综复杂,国内经济持续恢复发展的基础仍不稳固。下阶段,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个首要任务和构建新发展格局这个战略任务,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着力畅通经济循环,在转方式、调结构、增动能上下更大功夫,努力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6. 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

被评估单位为委托人的全资子公司。

(三)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本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为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经济行为相关的当事人以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监管机构。除此之外,未经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确认的任何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本资产评估报告而成为本报告的使用人。

二、评估目的

因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事宜,委托北京中评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经济行为所涉及的沈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23年07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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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对象为沈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2023年07月31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范围为沈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申报的在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具体情况如下:

沈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申报评估资产总额账面值为5,109.57万元、负债总额账面值为1,128.17万元、所有者(股东)权益账面值为3,981.40万元。

详情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科目名称账面价值序号科目名称账面价值
1一、流动资产合计4,614.2614四、流动负债合计901.62
2货币资金6.5715应付账款821.29
3应收票据7.1016应付职工薪酬61.77
4应收账款198.1717应交税费0.06
5预付款项2.0618其他应付款18.50
6其他应收款4,273.2519五、非流动负债合计226.55
7存货1.0220递延收益226.55
8合同资产123.0121六、负债总计1,128.18
9其他流动资产3.0722七、净资产(所有者权益)3,981.38
10二、非流动资产合计495.31
11固定资产248.57
12递延所得税资产246.74
13三、资产总计5,109.56

评估基准日财务数据经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于2023年10月8日出具了“CAC审字[2023]1023号”《2023年1-7月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委托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一致。

(二)被评估单位申报的表外资产的类型、数量

本次申报评估的资产全部为企业账面已记录的资产,无其他对评估对象价值有重大影响的表外资产和可辨认的无形资产。

(三)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情况

本项目由本机构独立完成,没有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

四、价值类型

(一)价值类型及其选取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

在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本次评估的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的具体状况及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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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的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经与委托人充分沟通并就本次评估之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选取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选定市场价值作为本次评估的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

(二)市场价值的定义

本资产评估报告所称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本次评估的评估基准日是2023年07月31日。该评估基准日由委托人选定并与本次评估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载明的评估基准日一致。

确定评估基准日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

1.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的计划实施日期接近,使评估基准日的时点价值对拟进行交易的双方更具有价值参考意义,以利于评估结论有效服务于评估目的。

2.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为与评估目的所对应的经济行为计划实施日期接近的会计报告日,使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能够较为全面地了解与评估对象相关的资产、负债和整体情况,并尽可能避免因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率等方面的变化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以利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系统的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等评估程序的履行。

3. 评估基准日尽可能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实际实施现场调查的日期接近,使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能更好的把握评估对象所包含的资产、负债和企业整体于评估基准日的状况,以利于真实反映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

六、评估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号,2018年

日修订);

3.《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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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号第二次修订,自2020年

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及其实施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号);

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

号);

10.《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

号);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2.其他与资产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评估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政部财资[2017]43号);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4.《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5.《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6.《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7.《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中评协[2019]35号);

8.《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

9.《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无形资产》(中评协[2017]37号);

10.《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中评协[2017]39号);

11.《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号);

12.《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13.《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4.《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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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产权属依据

1.被评估单位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等(复印件);2.被评估单位重要资产的购置发票、合同和相关资料等(复印件);

3. 其他相关权属依据。

(四)评估取价依据

1.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2.京东、淘宝、阿里巴巴;

4.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过市场调查所收集的有关询价资料和参数资料;

5.其他相关资料。

七、评估方法

(一)评估基本方法简介

企业价值评估基本方法主要有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三种。

1.收益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股利折现法是将预期股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该方法通常适用于缺乏控制权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的评估;现金流量折现法是将预期现金净流量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包括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和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两种。

2.市场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3.资产基础法

企业价值评估中成本法称为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逐项评估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二)评估方法的选择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因素,审慎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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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地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进行评估。

1.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分析

(1)收益法

①收益法应用的前提条件:

Ⅰ.评估对象的未来收益可以合理预期并用货币计量;Ⅱ.预期收益所对应的风险能够度量;Ⅲ.收益期限能够确定或者合理预期。

②收益法的适用性分析

沈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

月,经营范围为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对外承包工程。

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以及2023年1-7月份收入分别为1.41万元、0.00万元、1.28万元、3.98万元,净利润分别为-4.57万元、-3.78万元、-3.86万元、-1.45万元。公司主要业务为风机配件制造,近几年由于订单量减少,从而公司业务不稳定,且从公司历史年度财务数据上来看,收入波动较大,且均处于亏损状态。综上,评估人员无法对未来的收益状况和风险报酬情况等进行可靠分析,故本次评估在理论上和实务上不适宜采用收益法。

(2)市场法

①市场法应用的前提条件:

Ⅰ.评估对象的可比参照物具有公开的市场,以及活跃的交易;

Ⅱ.有关交易的必要信息可以获得。

②市场法的适用性分析

Ⅰ.从股票市场的容量和活跃程度以及参考企业的数量方面判断

中国大陆目前公开且活跃的主板股票市场有沪深两市,在沪深两市主板市场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有几千支之多,能够满足市场化评估的“市场的容量和活跃程度”条件。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网和WIND资讯网站提供的上市公司公开发布的市场信息、经过外部审计的财务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可知:在中国大陆资本市场上,与被评估单位处于同一行业的上市公司较多,能够满足市场法评估的可比企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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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的“数量”要求。

Ⅱ.从可比企业的可比性方面判断在与被评估单位处于同一行业的上市公司中,根据其成立时间、上市时间、经营范围、企业规模、主营产品、业务构成、经营指标、经营模式、经营阶段、财务数据或交易案例的交易目的、交易时间、交易情况、交易价格等与被评估单位或评估对象进行比较后知:与被评估单位基本可比的上市公司较少(不少于3家),不能够满足市场法关于足够数量的可比企业的“可比”要求。

综合以上分析结论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认为:本次评估在理论上和实务上不适宜采用市场法。

(3)资产基础法

①资产基础法应用的前提条件:

Ⅰ.评估对象涉及的相关资产能正常使用或者在用;

Ⅱ.评估对象涉及的相关资产能够通过重置途径获得;

Ⅲ.评估对象涉及的相关资产的重置成本以及相关贬值能够合理估算。

②资产基础法的适用性分析

Ⅰ.从被评估资产数量的可确定性方面判断

被评估单位能积极配合评估工作,且其会计核算较健全,管理较为有序,委托评估的资产不仅可根据财务资料和构建资料等确定其数量,还可通过现场勘查核实其数量。

Ⅱ.从被评估资产重置价格的可获取性方面判断

委托评估的资产所属行业为较成熟行业,其行业资料比较完备;被评估资产的重置价格可从其设备的生产厂家、存货的供应商、其他供货商的相关网站等多渠道获取。

Ⅲ.从被评估资产的成新率可估算性方面判断

评估对象所包含资产的成新率可以通过以其经济使用寿命年限为基础,估算其尚可使用年限,进而估算一般意义上的成新率;在现场勘查和收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考虑其实体性贬值率、功能性贬值率和经济性贬值率,进而估算其成新率。

综合以上分析结论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认为:本次评估在理论上和实务上适宜采用资产基础法。

2.本次评估的评估方法的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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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评估的对象为被评估单位于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根据本次评估的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和现场勘查与其他途径收集的资料以及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等相关条件,结合前述评估方法的适用性分析等综合判断,本次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

(三)本次评估技术思路及重要评估参数的确定

1.流动资产

(1)货币资金

按审定并经核实后的的账面价值作为评估值。

(2)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的评估主要依据其票据的种类、信用程度和变现能力确定收回金额的大小以及评估值。

(3)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合同资产

通过核实原始凭证、发函询证或实施替代程序,了解应收款项的发生时间,核实账面余额,并进行账龄分析和可收回性判断,需要考虑评估风险损失。会计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与评估风险损失金额相当,以审定后核实无误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4)存货

委托评估的存货为在产品。在产品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领用的外购材料,评估人员对产品的数量和型号规格的基础上对其品质进行了调查了解,经评估人员核实,以审定后核实无误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2.其他流动资产

对于其他流动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向被评估单位相关人员调查了解了其他流动资产形成的原因,查阅了相关的纳税申报表、记账凭证等。其他流动资产以核实后的账面价值作为评估值。

3.固定资产

(1)设备类固定资产

设备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和车辆。

1)机器设备

机器设备评估的重置成本法是通过估算全新机器设备的更新重置成本,然后扣减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或在确定综合成新率的基础上,确定机器设备市场价值的方法。本次评估采用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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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值=评估原值×成新率

①机器设备通过市场询价重置全价的确定

评估原值=设备购置价+运杂费+安装调试费+资金成本+其他合理费用A.设备购置价的估算主要通过向生产厂家或贸易公司询价、查阅《机电产品报价手册》(2023年)以及参考近期同类设备的合同价格确定。对少数未能查询到购置价的设备,采用同年代、同类别设备的价格变动率推算确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因产权持有人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设备的购置价格应为不含增值税购置。

B.运杂费的估算设备运杂费主要包括运费、装卸费、保险费用等,评估中一般按大数法则(在随机事件的大量出现中往往呈现几乎一致的规律)按设备的价值、重量、体积以及距离等的一定比率计算。评估中选用的运杂费率如下表:

设备运杂费率表
生产地费率(按设备购置价计算)
当地生产1%~2.5%
运输距离100~1000公里1.5%~3.5%
运输距离1000~2000公里2%~5.5%
运输距离2000~2800公里2.5%~6.5%
运输距离2800公里以上3%~7.5%

评估中根据设备单价及体积重量及所处地区交通条件选定具体费率。单价高、体积小、重量轻且处于交通方便地区的设备取下限,反之取上限。若报价中已含运杂费则不再重复计算。因产权持有人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设备的运杂费应为不含增值税运杂费。C.安装调试费和安装工程费的估算外购设备的安装调试费一般根据设备安装的复杂程度,按设备含税购置价的0%-25%估算。本次评估根据委托评估的机器设备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估算其安装调试费。

外购设备的安装工程费按以下规则估算:

A)主要设备(A、B类设备)的安装工程费按其安装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计划利润、税金等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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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对于供货商包安装调试的外购设备不估算其安装调试费和安装工程费;C)一般设备(C类设备)及其他不需要安装的即插即用设备不估算其安装调试费和安装工程费。

因被评估单位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设备的安装调试费和安装工程费应为不含增值税安装调试费和安装工程费。

D. 资金成本

对设备价值高、安装建设期较长的设备,方按设备的含税价、评估基准日的贷款利率和正常安装调试工期估算其资金成本。其资金成本按以下规则估算:

资金成本一般按整体工程项目合理工期的贷款利率估算。建设资金按均匀投入考虑,计息期按合理工期的一半计算。评估基准日贷款利率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2、LPR60)为基准,采用插值法推算相应期限的资金成本:建设期一年以内(含一年)LPR12为3.55%;建设期五年以上LPR60为4.20%。若合理工期n年,则:

a.合理工期为半年以上一年以内,推算的相对应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b.合理工期为一年以上五年以内,推算的相对应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资金成本=(建安工程造价+工程建设前期及其他费用)×[(1+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合理的建设工期/2-1]

建设期为六个月以下的工程,一般不考虑资金成本。

E.其他费用的估算

其他费用包括基础费、设计费、建设项目管理费等,根据委托评估的机器设备的具体情况酌情考虑。

主要设备(A、B类设备)的其他费用按其常规的基础费、设计费、建设项目管理费、生产准备费(试运营费)、科研勘设费、其他及临时工程费等估算(扣除按税法规定可抵扣增值税);

一般设备(C类设备)及其他不需要安装的即插即用设备不估算其他费用。

F.可抵扣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3]106号、财税[2016]36号等相关财税文件,评估基准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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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故:

可抵扣增值税=含税设备购置价/(1+13%)×13%+(运杂费+安调费+基础费)/(1+9%)×9%+其他费用可抵税金额

②机器设备综合成新率

对于主要设备(A、B类设备),采用综合分析法进行估算,即以其设计使用寿命年限为基础,先考虑该类设备的综合状况并评定其耐用年限——经济使用寿命年限N(受专业的限制,一般参照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载明的经济使用寿命年限),接着考虑该等设备的利用、负荷、维护保养、原始制造质量、工作环境、故障率、使用现状等,并据此初步分别估算该等设备的尚可使用寿命年限n,再估算下表所示各成新率的调整系数,进而分别估算该等设备的成新率。

根据以往设备评估实践中的经验总结、数据分类,本公司测定并分类整理了各类设备相关调整系数的范围,即成新率的调整系数范围如下:

设备调整系数项目代号系数调整值
设备利用系数C10.85-1.15
设备负荷系数C20.85-1.15
设备维护保养状况系数C30.85-1.15
设备原始制造质量系数C40.90-1.10
设备工作环境系数C50.95-1.05
设备故障系数C60.85-1.15

则:成新率K=n÷N×C1×C2×C3×C4×C5×C6×100%

即一般根据各种设备自身特点及使用情况,综合考虑设备的经济使用寿命年限、技术寿命年限和现实状况估算其尚可使用年限。

③评估值的确定

市场价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2)车辆

对于购置时间较长已停产的车辆,可在二手车交易公开市场上找到与委估车辆型号一致或相似的车辆交易案例,在近期二手车交易市场中选择与委估车辆处于同一供求范围内,具有较强相关性、替代性的汽车交易实例,根据委估车辆和可比实例的状况,对尚可使用年限、尚可行驶里程、交易日期因素和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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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车辆状况等影响二手车市场价格的因素进行分析比较和修正,评估出委估车辆的市场价格。

市场比较法的计算公式为:

V=V0×A/A0×B/B0×C/C0×D/D0×E/E0其中:V = 待估车辆价值;V0 = 比较实例车辆价格;A = 待估车辆交易情况指数;A0 = 比较实例车辆交易情况指数;B = 待估车辆评估日期车辆价格指数;B0= 比较实例车辆交易日期车辆价格指数;C = 待估车辆状况因素条件指数;C0 = 比较实例车辆状况因素条件指数;D = 待估车辆使用年限因素条件指数;D0 = 比较实例使用年限因素条件指数;E = 待估车辆行驶里程因素条件指数;E0 = 比较实例行驶里程因素条件指数。3)电子设备

①电子设备重置全价的确定

根据当地市场信息及《中关村在线》,《阿里巴巴》等近期市场价格资料,确定评估基准日的电子设备价格,一般生产厂家或代理商提供免费运输及安装调试,确定其重置全价:

重置全价=购置价(不含税)

另:部分购买时间较长的电子设备采用二手市场法进行评估。

②电子设备成新率

采用尚可使用年限法或年限法确定其成新率。

成新率=(1-已使用年限÷经济寿命年限)×100%

或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100%

另:直接按二手市场价评估的电子设备,无须计算成新率。

③评估值的确定

市场价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4.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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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所得税资产为应收账款预提坏账,按照相关条件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评估人员查阅了账簿记录、会计凭证及相关合同,以核实无误的账面值确定评估值。

5.负债

负债主要包括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和递延收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企业的负债进行审查核实,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以审定并核实无误后的账面值并考虑实际需支付情况确定其评估值。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本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即选派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了解与本次评估相关的基本情况、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并布置和协助被评估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工作;随后评估小组进驻被评估单位,对评估对象及其所包含的资产、负债实施现场调查,收集并分析评估所需的全部资料,选择评估方法并确定评估模型,进而估算评估对象的价值。自接受评估项目委托起至出具评估报告分为以下五个评估工作阶段:

(一)评估项目洽谈及接受委托阶段

本评估机构通过洽谈、评估项目风险评价等前期工作程序并决定接受委托后,即与委托人进行充分沟通、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基本事项——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等,拟定评估工作方案和制定评估计划,并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二)现场调查和收集资料阶段

该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提交《资产评估须提供资料清单》;指导被评估单位清查资产、准备评估资料;收集并验证评估资料;尽职调查访谈、现场核查资产与验证评估资料、市场调查及收集市场信息和相关资料等。

1.提交《资产评估须提供资料清单》

根据委托评估资产的特点,提交有针对性的《资产评估须提供资料清单》、《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等,要求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积极进行评估资料准备工作。

2.指导被评估单位清查资产、准备评估资料

与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联系,布置并辅导其按照资产评估的要求填列《资产评估申报明细表》和准备评估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3.收集并验证委托人、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料

对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验证、核对,对发现的问题协同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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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4.现场勘查与重点清查

对评估对象所涉及的资产进行全面(或抽样)核实,对重要资产进行详细勘查、并编制《现场勘查工作底稿》。

5.尽职调查访谈

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料,与被评估单位治理层、管理层、技术人员通过座谈、讨论会以及电话访谈等形式,就与评估对象相关的事项以及被评估单位及其所在行业的历史情况与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的理解达成共识。

6.市场调查及收集市场信息和相关资料

在收集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根据《资产评估须提供资料清单》提供的资料的基础上进一步收集市场信息、行业资料、宏观资料和地区资料等,以满足评定估算的需要。

(三)评定估算阶段

该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1.选择评估方法及评估模型

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和具体特点以及资料收集情况,确定选择的评估方法、具体评估模型。

2.评定估算

根据选择的评估方法及具体模型,合理确定评估模型所需评估参数,测算评估对象的初步评估结果,形成资产评估明细表和资产评估说明以及相关评估工作底稿。

(四)汇总评估结果及撰写初步资产评估报告阶段

对初步的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对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修正和完善,确定初步的汇总评估结果,并起草初步资产评估报告并连同资产评估明细表、资产评估说明和评估工作底稿提交本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审核。

(五)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经本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审核通过后的资产评估报告,在不影响对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同意的其他相关当事人就资产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沟通,并对沟通情况进行独立分析,按本公司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并决定是否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调整,在对需要调整的内容修改完善资产评估报告后,由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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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评估假设

根据评估准则的规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充分分析被评估单位的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历史业绩、发展前景,考虑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影响因素、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对被评估单位价值影响等方面的基础上,对委托人或者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在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及其影响的基础上合理设定如下评估假设。

(一)前提条件假设

1.公平交易假设

公平交易假设是假定评估对象已处于交易过程中,评估师根据评估对象的交易条件等按公平原则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2.公开市场假设

公开市场假设是假定评估对象处于充分竞争与完善的市场(区域性的、全国性的或国际性的市场)之中,在该市场中,拟交易双方的市场地位彼此平等,彼此都有获得足够市场信息的能力、机会和时间;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均是在自愿的、理智的而非强制的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的,以便于交易双方对交易标的之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的判断。在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交易标的之交换价值受市场机制的制约并由市场行情决定,而并非由个别交易价格决定。

3.持续经营假设

持续经营假设是假定被评估单位(评估对象所及其包含的资产)按其目前的模式、规模、频率、环境等持续不断地经营。该假设不仅设定了评估对象的存续状态,还设定了评估对象所面临的市场条件或市场环境。

(二)一般条件假设

1.假设国家和地方(被评估单位经营业务所涉及地区)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产业政策、宏观经济环境等较评估基准日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的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2.假设被评估单位经营业务所涉及地区的财政和货币政策以及所执行的有关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不发生重大变化。

3.假设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和不可预见因素对被评估单位的持续经营形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特殊条件假设

1.假设被评估单位在现有的管理方式(模式)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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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与目前基本保持一致,且其业务的未来发展趋势与所在行业于评估基准日的发展趋势基本保持一致。

2.假设被评估单位的经营者是负责的,且其管理层有能力担当其职务和履行其职责。

3.假设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料(基础资料、财务资料、运营资料、预测资料等)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重大事项披露充分。

4.假设被评估单位完全遵守现行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

(四)上述评估假设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上述评估假设设定了评估对象所包含资产的使用条件、市场条件等,对评估值有较大影响。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认定这些假设条件在评估基准日成立且合理;当未来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本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签名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由于上述假设条件的改变而推导出不同评估结果的责任。当未来经济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或者上述评估假设不复完全成立时,评估结论即告失效。

十、评估结论

截至评估基准日,沈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申报评估资产总额账面值为5,109.57万元、负债总额账面值为1,128.17万元、所有者(股东)权益账面值为3,981.40万元。

经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沈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资产总额评估值为5,109.99万元,评估增减变动额为0.42万元,增减变动幅度为0.01%;负债总额评估值为1,128.17万元,评估增减变动额为0.00万元,增减变动幅度为

0.00%;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3,981.82 万元,评估增减变动额为0.42万元,增减变动幅度为0.01%。

即:沈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评估结论为3,981.82 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仟玖佰捌拾壹万捌仟贰佰元整)。

详细情况见评估结果汇总表: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变动额增值率%
ABC=B-AD=C/A×100%
1流动资产4,614.264,614.26--
2非流动资产495.31495.730.4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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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项 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增减变动额增值率%
ABC=B-AD=C/A×100%
4其中:固定资产248.57248.990.420.17
5递延所得税资产246.74246.74--
6资产总计5,109.575,109.990.420.01
7流动负债901.62901.62--
8非流动负债226.55226.55--
9负债合计1,128.171,128.17--
10净资产(所有者权益)3,981.403,981.820.420.01

按现行规定,本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期为壹年,该有效使用期从评估基准日起计算。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一)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

本项目没有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

(三)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本项目没有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三)委托人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情况或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本项目没有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情况或评估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四)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不确定因素

本项目未发现被评估单位于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未决事项、法律纠纷等情况。

(五)重要的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情况

评估基准日财务数据经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于2023年10月8日出具了“CAC审字[2023]1023号”《2023年1-7月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本次评估是在审计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利用了上述《审计报告》相关信息及数据。

(六)重大期后事项

本项目无重大期后事项。

(七)评估程序受限的有关情况、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影响的情况

无。

(八)抵押、担保、租赁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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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注册地为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六号街6号,在经营期间免费使用沈阳远大科技电工有限公司厂房,厂房位置: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六号街6号,M3厂房内。

(九)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无。

(十)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1. 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是反映委托评估对象在持续经营、外部宏观经济环境不发生变化等假设前提下,于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下的价值。

2. 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未考虑委估资产可能存在的产权登记或权属变更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和税项;未考虑评估值增减可能产生的纳税义务变化。

3. 本评估报告是在委托人及被评估单位相关当事方提供与资产评估相关资料基础上做出的。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是委托方及相关当事方的责任;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是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该资料及其来源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和披露,不代表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证,对该资料及其来源确认或者发表意见超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执业范围。

4. 在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当资产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数额进行相应调整;

(2)当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且对资产评估结果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人应及时聘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值;

(3)对评估基准日后,资产数量、价格标准的变化,委托人在资产实际作价时应给予充分考虑,进行相应调整。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以上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只能用于本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同时,本次评估结论是在本次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前提下,为本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而出具的评估对象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参考意见,该评估结论没有考虑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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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式等情况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的影响。当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本资产评估机构不承担由于这些情况变化而导致评估结论失效的相关法律责任。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签名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

(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若未征得本资产评估机构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印、摘抄、引用本资产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或将其全部或部分内容披露于任何媒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期

按现行规定,本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期为壹年,该有效使用期从评估基准日起计算。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本资产评估报告日为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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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股权涉及的沈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北京中评正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师:丁颖
中国?北京资产评估师:红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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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1. 被评估单位专项审计报告

2. 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委托人和被评估单位承诺函

4. 评估对象所涉及的主要资产权属证明资料复印件

5. 资产评估机构资格证明文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6. 资产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 签名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卡复印件

8. 资产评估汇总表或者明细表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