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智能: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公告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控股股东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提名王维龙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王维龙先生经股东大会同意选举为非独立董事后,将担任公司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次补选完成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5日
附件:
王维龙先生简历王维龙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8年3月出生,本科学历,2011年7月至2013年10月于凌源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职成本会计,2013年11月至2015年11月先后于银江股份有限公司和沈阳西子航空产业有限公司任职会计主管和成本会计,2015年12月加入本公司,曾任成本会计、会计主管,财务部长,现任公司财务总监,拟任公司董事。截至目前,王维龙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没有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的情形;不存在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